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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开我国汽车环保召回先河
2019-08-15 10:4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奔驰开我国汽车环保召回先河

我国机动车环保召回加速进入法治化常态化新时代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备案了召回计划。自即日起,召回2016年2月29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GLE SUV和GLS SUV汽车,共计302辆。

根据召回公告,奔驰此次召回的原因是召回范围内车辆存在尾气催化转化器混装的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车载诊断系统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免费更换正确的催化转化器,以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与以往不同的是,奔驰的此次召回是我国首例机动车环保召回,也是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关于征求《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之后,我国首开汽车环保召回的先河。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据悉,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迫切需要起草配套规章,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满足监管需要。2015年9月起,原质检总局即组织专门人员及技术机构,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及近年来排放缺陷召回监管的实践需要入手,认真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多次与原环保部相关司局沟通,最终形成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体了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也对众多车企提出了更高要求,生产者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更应承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社会责任,更意味着今后我国机动车环保召回将进入法治化、常态化新时代。

据了解,环保召回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美国《清洁大气法》规定,如果车辆、发动机或装备厂家生产的一批或一类产品在其使用寿命期内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环保署(EPA)有权要求这些厂家实施召回。欧美的环保召回制度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仍在发酵的大众汽车“柴油门”事件,就是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

无独有偶。前不久,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因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1.7亿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就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这一天价处罚的。

业内人士表示,奔驰的此次召回同样为促进我国正式启动环保召回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实践经验,并且作为全球知名的豪华汽车品牌,奔驰实施的此次环保召回,必定会对国内汽车市场的环保召回常态化作出积极的榜样作用。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