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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医院首度被法律明确为“公共场所”
2020-01-06 09:48:09 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何 可

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医事件,引发社会强烈谴责,也将“医闹”问题再度拉回公众视野。

伤医事件发生4天后的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获表决通过。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作为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该法还首次明确了医院为“公共场所”,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那么,用法律的形式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其意义何在?想要彻底杜绝“医闹”悲剧重演,还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要做呢?对此,本报记者通过“有问云上论坛”采访了有关医学和法律专家。

“用法律形式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将‘医闹’问题由单位内部问题,上升为社会公共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医院将不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的内部保卫范围,而是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从内部安全上升到了公共安全。这也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了“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

“医院里人员来往频繁,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零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摩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事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也认为,医院不仅属于公共场所,而且属于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局考量,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都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实际上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首次将医院命名为“公共场所”,但司法解释的立法层级不够高。

“此次立法应当是立法层级最高、最明确、最清晰的一次。”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教授冯磊说,公共场所的含义不仅仅有保障安全的要求,还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医疗机构也要逐渐适应医疗信息公开、透明和报告等要求,适应社会公众和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要求。

法律的出台,确实给义愤的公众一丝慰藉,但是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还有更多的“功课”要做。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指出,加大打击力度,固然可以震慑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干扰正常的就医秩序,但即使再严格的执法也不会完全杜绝“医闹”等行为的发生。

“还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王月丹说,“例如加强对医院进出人员的安全检查,在急诊等关键部位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对高危患者的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等。”

近年来,国家打击“医闹”的力度不断升级,统计数据显示,涉医违法事件近年来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但与此同时,医院的患者投诉数量却在持续攀升。这“一降一升”两组数据,说明医患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建议,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