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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之剑应常挥常斩
2020-03-24 09:33:02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启动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各类垄断行为,以及民生领域和增加企业负担的市场垄断行为。这次为期半年(从3月持续到9月)的行动,对于浙江省推动行业体制机制改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全国范围看,也有一定的示范价值。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额温计等防护产品市场需求量大,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使得一些商家见“机”忘义,干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之举,有的还利用在供应链中的支配地位相互串通、协同涨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由于市场缺货,额温计产品价格翻了数倍乃至数十倍。红外传感器、主控芯片等零部件涨价幅度超过了额温计本身。一些上游供货商随意定价、随意违约,让下游企业苦不堪言。还有一些经营者在销售疫情防控商品时,搞强行搭售。有的商家还要求买家首先成为会员,再参与限时抢购。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具体来说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然,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那些串通涨价、强制搭售等行为,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规制。

事实上,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反垄断工作,不断加大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从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到现在的12年间,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同时,监管部门还对43万余份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9月,监管机制再度加码,《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规章同时宣告实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被认为是从国家层面建立的优化营商环境“基本法”,从市场环境和法制保障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执法力度,严格相关政策法规的审查力度,可谓反垄断领域的重量级武器。

经过多年反垄断探索实践,我国初步构建起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框架。但也要看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以不同形态、不同方式存在于各类市场。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一些市场违法行为,虽说是特殊市场情况下的特殊现象,但它们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市场营商环境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指标,尤需率先发力,发挥出领军作用。而且反垄断执法不应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动,而应成为常态化执法,让反垄断法律之剑常挥常斩,形成持久的现实威慑力。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