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食品抽检盘点
本期话题:水产制品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
水产制品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4类问题
□ 本报记者 张文礼
实习记者 刘松瑶
为保障市场在售水产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将水产制品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之一。第一季度,该局共开展5期涉及水产制品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别为第2期、第3期、第5期、第6期、第7期。
在第一季度的抽检中,水产制品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重金属污染问题,如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铝的残留量(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微生物污染问题,如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其他指标问题,如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信息来看,不合格水产制品涉及企业主要分布在该省茂名市、湛江市、惠州市、广州市等地。目前,该局已要求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从具体抽检情况来看,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1月16日发布的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有两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具体为:阳江市江城区挺惠买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派北海风味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州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博罗天虹购物中心销售的霞岛裙带菜(干品),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月24日,在该局发布的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有两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具体为:湛江市润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珍宜食品(新兴)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头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州市粤丰隆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干虾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月11日,在该局发布的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有3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具体为:深圳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安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亿海惠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切片,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简智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小黄鱼和椒盐小黄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月26日,在该局发布的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有3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具体为:河源市源城区站前路客家汇特产店销售的标称茂名市谢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琵琶虾和红烧海虾,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吴川市嘉洲海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吴川市嘉洲海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月13日,在该局发布的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有两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具体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塘肖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横行霸道香辣蟹(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吴记童享肉丸店销售的鱼丸(预制鱼糜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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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甲基亚硝胺(NDMA)属于N-亚硝胺类化合物中毒性最强的一种化学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对眼睛、皮肤具有刺激作用,即使较小剂量,长期接触也能增加人体患癌风险。食用含有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的食品,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的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4.0μg/kg。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是因为水产品在腌制加工时已经不完全新鲜,其富含的蛋白质分解产生胺类物质;还可能是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的粗盐通常含有硝酸盐、亚硝酸盐,某些微生物能将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使亚硝酸盐蓄积。在适宜的条件下,亚硝酸盐与胺类发生亚硝基化作用生成N-二甲基亚硝胺。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产及其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生食动物性水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