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秦海峰)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施行《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0条,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投诉人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具体投诉请求以及争议事实等材料,明确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并详细列出了7类不予受理的情形和一般可以认定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8种情形。要求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投诉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一旦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窜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和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还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法院部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区分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行为;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网信部门健全完善牟利性投诉举报舆情发现、转交、督办、反馈工作机制,优化改进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流程;公安部门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复议机构职能,在案件审理中,区分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和普通生活消费行为;信访部门负责收集掌握职业索赔人信访信息,分析研判职业索赔人的信访形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需要提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有关投诉举报信息数据,受理消费争议相关投诉时,依法、依规统一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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