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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质量低劣滴灌带案的启示
2013-12-16 11:09: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王艳萍

  【案情】

  2012年6月20日,某地区质监局接到当地12户农民群体投诉,反映当年在本地区某农资经销部购买的2012年1月16日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计210卷)使用后普遍出现滴孔滴水不畅通、流量不均匀、裂带、爆管等现象,无法保证农田的正常灌溉,严重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农民的增收利益,请求质监部门对问题滴灌带进行查处并赔偿损失。

  该局领导对这起群体投诉事件高度重视,迅速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农户开展实地勘查、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这12家农户近21公顷农田遭遇上述问题。当日执法人员联合本地质检机构检验人员对该经销部库房2012年1月16日生产的剩余25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流量均匀度、抗堵塞性能、拉伸性能、壁厚、炭黑含量均未达到技术要求,故该批滴灌带为不合格产品。

  事件发生后,该局一方面协调销售者和生产者对12家受损农户赔偿的问题,一方面依法立案追究销售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该销售部也能积极主动联系生产厂家(外地某公司)与受损农户进行协商,货值金额为4.82万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的25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予以扣押。

  在该局的多次协调下,经销商、生产厂家与12家受损农户达成了赔偿协议:更换质量不合格的滴灌带,并将赔偿款4.72万元一个月内全部支付到受损农户手中。

  【处理】

  该局对本案严格履行行政案件三级审理制度,认为该经销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没收违法销售不合格的25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4.8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经销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依法对没收的25卷不合格滴灌带按《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进行统一处置,委托价格鉴定后进行监督销毁,改变滴灌带的原始用途和状态。

  【解析】

  滴灌带是农资产品中的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增收问题。彻底整顿和规范辖区内农资市场,质监部门有着义不容辞责任。

  (一)本案的亮点之处

  1.情系“三农”,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

  该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人员以群体上访投诉为突破口,以行政相对人销售凭证为线索,不顾路途遥远和条件恶劣迅速赶往当地3个乡村团场12户受害农户家中和田间地头,实地查看了问题滴灌带,核查了受损农户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此案先民事赔偿后行政处罚的做法,就是把依法督促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受害农户的损失放在首位,将农民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真正践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2.注重监督后处理,办案有始有终

  行政执法的目的就是要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本案执法人员对没收不合格的25卷和农民更换回来不合格的21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允许将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再流向市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后处理工作。

  (二)本案的争议之处

  1.行政执法主体的确定。笔者认为,作为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投诉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案件,不管涉及到流通领域还是生产领域,都有义务依法进行查处,否则有行政不作为之嫌,更何况本案属涉农产品的群体投诉案件,作为主管质量工作的职能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2.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该经销部负责人也是受害者,又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从法理上看,就产品本身的质量而言,销售者有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没有达到其基本使用性能的要求,存在瑕疵,销售者应当对此做出说明,但本案行政相对人没有做到这一点;二是从《产品质量法》上看,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必要条件。在本案中的办理环节,行政相对人虽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但又不能举证,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印证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滴灌带是不合格的”之所言,因此不能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另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这是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既维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又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转移。因此说,销售者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本案的不足之处

  未履行从源头抓质量的办案思路。此案从表面上看,办理的似乎比较完善,但执法人员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从源头抓质量,这是办理本案的疏忽点,也是遗憾之处。因此,在案件查办的同时,应该将此案及时向该经销部的供货方(该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局通报,对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查处,给以一定程度威慑力。

  【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发挥质监行政执法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纵观本案始终,引发笔者对质监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深层次思考。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控体系,强化法制监督力度随着新疆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目前虽初步形成了有效的行政执法监控的法律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现行质量和打假的立法仍存有薄弱环节,还亟待进一步完善,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作为一名质监稽查行政执法案卷的审理工作人员,通过对这起不合格滴灌带案办理过程的分析,不由引发一些思考——当前质量和行政执法打假立法面临着实质性的挑战:一是在思想意识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如: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三是有关质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于含糊,容易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随意改变行政处罚幅度,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处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质监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

  以上表现形式都严重阻碍了质监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途径加以改进:一是要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权力制约观念,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二是必须理顺现行质监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三是必须加快质监立法步伐,改变质监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

  (二)创新依法行政观念,提高科学执法机制

  近年来,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正逐步呈现科学化,创新化,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和改进依法行政的方式和手段,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严打假冒伪劣制售行为,监督管理不规范企业,服务提升重点企业;树立科学的执法理念,寓执法于管理,寓执法于教育,寓执法于服务;坚持“和谐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质监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技术服务等多项职能作用,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才会进一步提升。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工作机制。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增强质监执法服务功能如何全面履行质监行政执法职能呢?笔者认为要在机制上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制,划分监管责任区,发挥基层管理优势,找准执法打假切入点,重点产品实行重点管理,有效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假冒伪劣产品的发生。以质监监管职能为切入点,把服务企业、加快新疆经济建设作为质监部门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形成“政府重视、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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