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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商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办理的几点思考
2018-01-29 11:0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对电商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办理的几点思考

文 李倩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于电子商务产品“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为推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工作,2017年J省S市质监局与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合作,对电商平台销售的服装质量进行排查,开展了电子商务服装专项执法打假行动,构建了“线上线索排查,线下落地查处”的执法模式。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选择了S市本地生产企业生产的T恤、休闲裤、毛衣等服装类产品,选择28家网络店铺作为目标进行线上买样检测,共买样50个批次,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有18个批次。S市质监局组织对18个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落地查处,比较典型的案例为:根据此次“线上”排查出来的违法线索,S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F服装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夹克衫和羽绒服质量不合格,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服装违法行为,目前已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服装生产和出口国,服装类产品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出口创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显著作用。服装是消费需求旺盛、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对服装类产品的质量一直保持着高度关注,对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为老百姓日用消费品安全保驾护航。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一些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呈现出方式多样、形式隐蔽、取证困难、不易查处的新情况、新特点,服装类产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广泛交易,其质量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其实早在2016年,针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与执法面临的新形势,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商务产品“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J省S市质监局为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工作,专程赶赴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电商监测中心”)进行调研。经过详细深入的调研,S市质监局与国家电商监测中心顺利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双方在相关资源共享,违法线索移交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建立起电商产品质量违法查处合作机制,为精准、有效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经过一年多的交流、磨合与探索,2017年年初,S市质监局针对辖区内服装生产企业高度密集,关联企业规模庞大的特点,决定与国家电商监测中心紧密协作,开展一次电商平台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在这次专项执法行动中,S市质监局充分利用国家电商监测中心的信息资源优势,创立了“线上违法线索摸排,线下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新模式。

具体来讲这种执法新模式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国家电商监测中心对S市地属服装生产企业从经营状况、产品类别、诚信信誉等方面进行信息筛选,确定一批违法嫌疑较大的服装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摸排对象;第二步,由国家电商监测中心从上述重点摸排对象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销店铺购买服装样品并送检,凡有产品检验为不合格的由国家电商监测中心向S市质监局进行违法线索通报;第三步,由S市质监局对国家电商监测中心通报的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再次对企业生产的服装进行抽样送检,并依据检验报告结论依法予以查处。

在此次专项执法打假行动中,国家电商监测中心购买的50个批次服装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有18个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仅为64%。S市质监局遂对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1条,极大地震慑了辖区内服装生产企业,达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的目的。

遇到的问题

在执法打假专项行动结束后,S市质监局对查处电商平台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了认真总结,认为与国家电商监测中心建立的这种“线上违法线索摸排,线下违法行为查处”的合作模式能够较好的落实总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执法要求,但在办理电子商务领域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件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和查处的痛点、难点,笔者归纳如下:

一、企业生产销售模式的变化为查处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服装是一种非常普通的日常消费品,生产加工不需要任何“高、精、尖”技术,企业对生产地点和生产环境亦无严格要求。因此,一些生产规模小,法制意识不强,生产质量把关不严的企业生产经营模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1、生产地点更为隐蔽,生产时间缺乏规律性。

这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有的小规模企业为了逃避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将生产车间设置在居民楼或是偏僻的小作坊,有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服装时专门把生产时间安排在夜间,从地点和时间上规避被查处的风险,为执法打假工作增加了难度。

2、人为分割生产地点、生产环节。

个别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比较透彻,为逃避法律惩处,人为的将生产车间和仓库进行远距离设置,还有的企业采用一处车间组织生产,多个地方加贴商标、合格证等吊牌这种生产模式。

3、采用“零库存”销售。

有的服装生产厂家为一些小作坊,生产批量小,出货快甚至是定量生产保持“零库存”,而有的产品出货时再迅速加贴吊牌,这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生产加工、出货和包装方式都给我们执法打假工作带来了一层“难以揭开的面纱”。

4、吊牌标志、标注不规范。

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时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的标注有关信息。有的生产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服装类产品,其合格证等吊牌上标注的企业信息极不全面,未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有的服装合格证上无准确厂名厂址,有的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有的企业甚至将没有任何合格标志、质量标志的服装放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这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二、电商平台的一些特有属性为查处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带来的困难

1、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电商平台的商家易变化、不稳定,主体具有虚拟性,这对质监执法机关确定产品质量责任主体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一是销售主体的隐蔽性。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准入门槛低,或者管理不完善,销售者并没有实名认证。即便在相对完善的全国性电子商务平台上,也有销售者利用亲友的身份证件进行认证注册。这样就造成了难以确定真正的销售者。二是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销售者身份有时具有多样性,销售者可能是委托加工商,也可能是代理商、经销商或者品牌拥有者。销售者、代理者和生产者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执法者人员需要详细调查、分析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确定责任主体。三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跨地域性。由于电商产品生产销售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在确定销售者和生产者时,往往需要跨地域、跨部门追踪几个地方的情况,耗费大量执法资源,提高了执法成本。质监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以销售者或者产品为线索追根溯源生产商时发现,很多情况下,要么难以找到生产商和生产地址,要么生产商只是不贴吊牌的代加工企业,这对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形成了很大的障碍。

2、企业违法证据提取困难,企业违法事实难以查证。

由于电子商务在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面较通常交易行为表现出隐蔽性、不可预知性,网络交易信息具有复杂性、易毁灭、易消失、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导致执法调取、固定证据比较困难,区别于常规的线下取证模式。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说,落实监管要求和调查企业违法行为均有较大难度。

特别是企业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信息难以提取,往往需要扎实的计算机、互联网等知识技术作基础。另外有的企业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物流信息等数据资料保管不够全面、不够完整,难以达到清晰有效的衔接,在执法查处中有时需要协同有关网监、物流公司等单位给予配合才能调取到充分足够的证据。

3、执法机关的管辖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通常是跨区域交易,网络购买,经物流运输到货,具有流动性、跨界性等特点,商家的注册地和经营地、生产企业所在地、电商平台所在地、商品的发货地和消费者收货地分离,这对采取属地查处的执法机关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有时一个案件很难确定由哪个执法机关查处更为合适,势必造成执法机关职责的交叉和缝隙。而有的违法行为,诸如商标侵权案件还需要移送其他监管部门处理。

几点启示

通过总结分析电子商务领域服装类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各级质监部门在对电商平台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查处方面,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电商平台主动做好自我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推广与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已经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细致的深度融入到我们日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去。虽然电商平台只是一种虚拟的交易市场,但这种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一样,需要担负起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企业的这种主体责任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并不能因为电商平台交易的虚拟性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减弱和破坏。因此,各级监管部门应当重视与电商平台进行深入全面的接触,指导电商平台规范各个行业的准入门槛和运营标准,明确电商平台的义务和责任。促使电商平台自我加强对网络运营和网络交易的管理,主动净化交易环境,强化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二是加强执法取证技术和手段的研究,还原并固定企业违法事实。

鼓励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执法技术研究,以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为依托,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信息的研究利用,加强数据分析,充分捕捉电子商务后台数据,为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重视突破电子商务交易的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努力破解和揭露企业违法行为的“潜规则”。

三是建立执法打假协作机制,形成合力严惩企业的违法行为。

由于电商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在案件查办上,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往往在资源上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各级质监部门在属地监管的原则上,要注重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全面落实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协查工作规范》,加快推进地区间、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合力有效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立。

根据信用体系建立的要求指导电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让电商平台共享质量违法失信“黑名单”,落实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对企业强化行政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双重管理制度,推进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的深入对接,指导并规范电商平台的合法运营,同时充分借助电商平台信息技术和用户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综合监管和执法查处的良性互动。通过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强化信用体系的建立,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行使企业外部监督权利提供信息支持和便利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