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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例
2018-01-29 11:0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起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例

文 张沛梁

案例简介

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以后简称原公司)于2011年注册登记了2部乘客电梯,该公司是这2部电梯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2017年3月,根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成立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等87家县级供电公司的通知》(豫电人资〔2017〕216号)文件精神,原公司于2017年被注销,其人员、资产、债务等权利义务一并由新成立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社旗县供电公司(以后简称新公司)承继。

问题出现

2017年10月,新公司为上述2部电梯报检时才发现:电梯的特种设备登记证和特种设备登记表不慎遗失。到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南阳分院询问,得知:在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中,这2部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国网河南社旗县供电公司”,新公司无法为这2台电梯报检。

于是,新公司到河南省社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后简称社旗质监局)寻求帮助,希望更改登记信息,换发新的特种设备登记证和特种设备登记表。社旗质监局仔细查阅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后发现,这2台电梯必须补办特种设备变更手续,然后才能给新公司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但原公司的公章已被集中销毁,无法补办变更手续。

解决途径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这2台电梯无法正常办理变更手续,无法给新公司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而另一方面,这2部电梯已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解决。社旗质监局经过反复研究认为:

一、根据豫电人资〔2017〕216号文,这2部电梯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已被明确从原公司移交给了新公司,而新公司就是这2台电梯的事实上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我们的日常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2017年3至5月份新老公司交接之际,可以根据该规则第3.8.3条进行变更登记。但该公司疏忽了变更手续,导致了过失,而该规则中没有弥补这种过失的具体规定。因此,本案缺乏具体的规则依据。换一个角度看,我们如果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为该公司弥补这个过失,并不违背该规则,更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社旗质监局决定为新公司办理换(补)证手续,要求其提供:1、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5、原特殊设备使用登记证(表)遗失证明;6、更换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变更证明;7、豫电人资〔2017〕216号文复印件。

验证上述资料后,社旗质监局为该公司办理了换(补)证手续,并督促其尽快报检。同时,社旗质监局对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敦促他们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截止发稿时,该公司的电梯已通过了定检,排除了隐患。

案例分析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是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指导性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监管等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因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可视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外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本案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社旗县供电公司由于机构改革、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不够、相关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出现了漏洞,进而导致了电梯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为解决这个隐患,必须为该公司解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的问题。

如果教条地“依法行政”,社旗质监局可以死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条文,不按上述简单有效的方法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社旗县供电公司办理换(补)证手续,从而逼迫其另找门路。但是,这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不便,可能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这其实有悖于依法行政的精神,有悖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原则。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社旗质监局的领导干部在学习十九大报告时认为,依法行政所依的“法”不仅指具体的法律条文,也指法律法规所体现的法的精神和原则;依法行政的“依”也不可理解为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吃透法律的内涵、遵循法律的原则、体现法律的意图。

本案的情况是特殊的,河南省社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表现出来的担当精神、负责态度和灵活手段却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有素质。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