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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罚款何以无法执行
2018-02-28 09:1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此罚款何以无法执行

文 黄瑞发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2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该县某人造板厂生产的人造板进行监督抽查,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产品质量被判为不合格。4月15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法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了某人造板厂。随后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审理,认定某人造板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某人造板厂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23日,某人造板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接受行政处罚,但又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向某县市场和质监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由于各种原因,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同意了某人造板厂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2017年2月15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整理相关案卷时,发现该案未予执行,于是立即向局领导报告。该局领导当即决定按相关程序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月16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某人造板厂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要求某人造板厂在10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但某人造板厂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月3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认真进行了审查,以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至此,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对某人造板厂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市场和质监部门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看似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又认可了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却无法执行。笔者以为:

一、某人造板厂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某人造板厂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经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批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延长多长时间,法律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

二、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即某人造板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在某人造板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满9个月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了9个月的期限将被视为放弃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催告某人造板厂缴纳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履行催告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未经催告就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也不予受理。而且当事人在收到《催告执行通知书》后,还有10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由此,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某人造板厂进行催告,否则,过了催告期,也就超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

本案例中,某人造板厂在2016年5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为2016年11月23日。

由此,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就应在2017年2月24日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即在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前,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而某县市场和质监局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是在2017年2月16日,3月2日才过了催告期,此时,已超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2月24日的法定期限。某县市场和质监局2017年3月3日才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也就在情理之中。

案件评析

该案没有得到顺利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建议:

一是要加强执法办案的把关。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但为了确保罚款的顺利执行,某县市场和质监局在批准某人造板厂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时,应当明确延期的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催告,以便当事人在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在不超过法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无限期,给执行造成困难。

二是要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当批准了某人造板厂的延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执法人员应把某人造板厂延期缴纳罚款的情况记录在案,按要求在法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下发《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缴纳罚款,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你不交,我也不催,你不催,我也就不交的放任状态。

三是要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在批准了某人造板厂的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后,某县市场和质监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坚持“谁办案,谁落实”,做到“一案一结”,有始有终,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到位,防止无人过问,束之高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监局

(责任编辑: 春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