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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出台10项措施 “温暖”外贸企业
2013-02-26 09:32: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东

    (一)、企业出口奖励。当年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含)的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当年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长且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流通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收购本地产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对当年一般贸易进口6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自营进出口先进企业称号,当年一般贸易进口6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当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外贸流通企业收购金额占销售收入30%以上的,不享受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的重点展会。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东盟博览会、上海华交会、宁波消博会等国内展会,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3万元。

    (三)、境外参展奖励。对参加市政府、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或认可支持的展览会,境外每个展(摊)位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8万元;由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开拓新兴市场的展位费实行全额奖励(每个参展单位最多享受2个摊位奖励)。

    (四)、加大对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企业货物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40%予以奖励。对上一年度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基地、生产基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出口或生产基地称号的,给予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30万元。

    (六)、出口品牌商标奖励。对获得出口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品牌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的,经工商行政部门认定,按每个品牌收购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且一次性五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每件最高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国外“两反一保”应诉奖励。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贸易壁垒等方面的应诉企业或单位诉讼费给予50%的奖励,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诉讼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两家以上的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诉讼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国际标准认证奖励。企业开展质量、环境、安全等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按50%给予奖励,每个认证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10万元。

    (九)、鼓励本地企业在本地报关。凡在永康注册的企业在本地报关的,每票奖励人民币20元,属地报关进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每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3分,流通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分。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十)、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在境外设立企业,对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的且一年内出口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2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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