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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维权为何敢“漫天要价”
2016-05-10 09:12: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木风

不久前,强生产品致癌事件被法院判决向一名女子的家人支付7200万美元赔偿金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思索,同时也有很多网友纷纷吐槽:侵权事件我也遇到过,这天价赔偿却从没见过。

其实不止这起案件,美国消费者获天价赔偿金的事件也不时发生。这不禁令人生疑:美国消费者为何可以如此容易获得天价赔偿?

美国举证责任制度降低维权难度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看似“漫天要价”的高额赔偿要求,常常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因为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全面、完善。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若想证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商品存在缺陷,往往困难重重。为了强化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和侵权补偿,美国法院审判中往往会引用“事实自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法官能在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中,推断生产商存在过失,那么,生产商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消费者使用某制造商的产品发生人身侵害时,只要能够证明是因该商品发生了人身伤害,制造商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这样的制度就弱化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也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商家的恶意行为要受到

惩罚性赔偿

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数额,美国许多州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很高。这种赔偿一般是在某一个特别严重的案件中,集中爆发一次大额补偿,受益人是一个或一群原告。

有一个案例曾被媒体热炒,美国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买咖啡,结果被咖啡烫伤了,在法庭上判了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赔这么多,是因为在此之前发生了上百起顾客被烫伤的情况,麦当劳却漠然处之,对于客户投诉也置若罔闻。

在美国人眼中“过失”和“恶意”是迥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商家的行为是恶意的,就必须进行惩罚性赔偿。根据美国相关规定,最终法官判决处巨额赔偿金。

中国惩罚性赔偿金额通常较低

中国目前也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同时也做出了限制。对于惩罚性赔偿,中国规定金额不能小于受害者的损失,这主要是为了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

但若数额远远高出受害者损失的数额,就会给受害者以不当利益。所以,中国只对消费者实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其数额也往往较低。

消费者举证维权花费多且

可能不被认可

在强生此前的51次产品召回事件中,有48次将中国列为不召回之列,中国不健全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此类事件发生的元凶之一。

目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对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是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无疑居于弱者的位置,如果举证让消费者去做,消费者就需要将商品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商品检测随之产生的高额费用也是需要消费者承担的,这笔商品检测费用往往会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

消费者的单方送检成为商家不认证结果的理由,即便是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出了问题,经营者也还是会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些现象对消费者维权来说都极为不利。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6年5月刊

(责任编辑: 尚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