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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新规将出台 退款不及时要付利息
2016-05-10 15:1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李颖

在近期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逾期退款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

记者查阅发现,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一般是在日计万分之二点一到日计万分之五左右。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了一个售价1000元的商品,不满意,退货。店主在规定时间内,因为银行下班了、最近心情不好、懒得退款等原因没有退款,那他每天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至少就得好几角钱,比存银行利息还高!

闲话少说,来看看这份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中,还有哪些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Q1: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A:除了新《消法》规定的4类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外,以下4类商品也可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3.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4.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Q2:何谓“商品完好”?

A: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二)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

(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Q3:“7天”怎么算?

A: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回商品,应保留载明有效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等信息的退货凭证。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商品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七日期间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应按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并查验商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

Q4:退款怎么“退”?

A: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退款的七日期间计算方法与退货的七日期间相同。

电子商务经营者逾期退款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货款的,一般应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应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费者采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但在退款时已过期失效的可以不予返还。

Q5:退货怎么“退”?

A: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建议消费者采用合理退货方式,但不应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消费者应妥善选择退货方式,因退货方式不当造成商品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责任。涉及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追偿。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积分、优惠券、优惠码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以没有购物发票等为由拒绝退货。购买商品时已开具发票,退货时不能一并退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扣除发票税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Q6:双方谈不拢怎么办?

A:消费者因七日无理由退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6年5月刊

(责任编辑: 尚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