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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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16号
关于建立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文件《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白酒质量,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让百姓喝上放心酒,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 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审查中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协会白酒分会(简称白酒分会)协助审查中心做好白酒产品发证工作。地方酿酒(白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
四、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配备的,可不必配备(详见附表)。
五、液态法白酒 (GB/T1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的生产设备仍然按着《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检测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必须配齐(详见附表)。液态法白酒,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
六、糖化饲料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七、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上报白酒材料时,按白酒的种类,相应注明香型、液态法、散装及
所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便于白酒材料的审核。
附件:各种香型白酒必备检测条件一览表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中国酿酒协会白酒分会(简称白酒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酿酒(白酒)协会,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
附件:
各种香型白酒必备检测条件一览表
白酒香型
必备检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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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香型
分析天平、干燥箱、水浴锅、酒精计、玻璃仪器、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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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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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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豉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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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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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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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香型
同浓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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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香型
分析天平、干燥箱、水浴锅、酒精计、玻璃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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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型
1、 根据标准需要检测单体物质的(如:乙酸乙酯、己酸乙酯等),同浓香型;
2、 根据标准不需检测单体物质的,同米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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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酒生产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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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头生产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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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曲酒生产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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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生产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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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稞酒生产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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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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