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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2010-05-17 15:42: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问: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最新公告,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该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到2011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食品旧版包装物都可以使用;还是指旧版包装物包装的食品只能销售到2011年12月31日?请予以答复?

   答:根据《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34号公告)规定,2010年6月1日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食品都可以使用旧版包装物。也可以在2010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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