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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将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生产许可?
2011-03-14 13:44: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许可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以下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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