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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计量单位如何使用?
2011-04-18 17:0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国在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中,考虑到使用计量单位的广泛性,首选在国际上已取得共识的、理论实践中已经成熟的量的单位作为法定计量单位,对国际上仍有争议或只在部分国家采用的单位不列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压力单位bar(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中有11个国家同意列为SI单位,大多数国家不同意使用,我国就未将bar(巴)列入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在使用计量单位上以最大的灵活性保证我国计量单位改革的步伐与国际上基本一致。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只给出了单位名称、符号,未给出定义和用法,同时也未列出要废除的单位及其时间,从而避免了因国际上的变化要重新发布更改命令的麻烦。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适当地考虑了我国人民的习惯,承认公斤是千克的同义语,公里是千米的俗称,对民间长期使用的但不是国际计量单位的特殊单位给予了保留,如日、时、分等时间单位。并且,我国法令中也不要求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制改革走在国际的前面,但也不能落后于国际形势,我国在实施法定计量单位方案中,留出了一定余地。原则上,自1991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但是,在个别特殊领域仍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要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进口产品一般不允许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列出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对照表。对于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使用,合同中未做规定的,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在图书出版行业中,对于古籍和文学书籍的出版,使用什么计量单位不做强制要求。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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