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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三规章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01-03 16:1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三规章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梁明)2017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第7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三规章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目前,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近年来,随着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配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技术委员会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并在规章层面加以规范。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质检总局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技术委员会意见。《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共五十六条。《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将更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主要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聚集了本专业领域的顶尖专家,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在《管理办法》中,一是明确其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发挥技术委员会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服务企业标准化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二是明确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三是明确“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从法律关系看,国家标准的解释权依旧在国家标准委,技术委员会接受国家标准委委托解释标准,国家标准委依法应当承担解释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流程将更优化。一是为提高技术委员会组建的科学性,结合近几年对技术委员会组建开展专家评审的试行经验,《管理办法》明确技术委员会组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环节。二是增加了委员名单公示环节,明确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有助于提高技术委员会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技术委员会的监管将更完善。一是增加了考核评估制度的规定。明确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完善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予以撤销的基础上,增加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注销建议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印章,并对印章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增加处分规定。四是明确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相关法律责任。

四、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管将更有针对性。为更好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改变以往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采取相同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对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将分技术委员会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技术委员会。比如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取消了批复筹建环节,申报单位筹建完成后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示、公告成立;明确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权限,要求拟组建的分技术委员会须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2011年7月26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令),142号令施行以来,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备案企业从开始的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13000余家,在硬件条件、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加工技术、品牌培育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接轨,总体已达到国际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创汇额不断增长,从30多亿美元发展到600多亿美元,实现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外“高技术壁垒”条件下的“高增长”。

近年来,针对我国进出口外贸和食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大胆改革,尝试了出口备案监管新模式、新方法。为将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并推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把关、服务的功能,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简政放权,使备案回归立法本意

一是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机构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极大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备案时间。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日缩短为17.3日。

二是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确定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极大方便了企业。

三是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是进一步压缩备案各环节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日。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增分类管理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新增监管联动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在此基础上,为守住采信和监管底线,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予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

三是加强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要求。

四是强化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监管手段,以满足监管实际需求。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管理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进行创新,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健康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修改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于修改发布《认证认可条例》,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

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

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

一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

三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