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徽省>>
安徽省庐江县修订《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8-01-16 15:1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适应质量发展新形势,提升企业申报的积极性,树立质量标杆的典型引领作用,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力打造合肥南部副中心,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1月12日,安徽省庐江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了《庐江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晰评审相关规定。

明确授予数量。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已通过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并获奖的,不再参加县级评审。

明确授予对象。主要授予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明确评审机构。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等参与监督。

明确奖励方式。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奖励。奖励标准1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产业扶持政策相应调整。

明确退出机制。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明确企业义务。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县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修订的《办法》已采用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将在县政府网站公开。2018年,该县将按照新《办法》开展第三届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宋功林)

(责任编辑: 欣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