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网站获悉,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8号)进行了修改,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5号令)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第五条第二项《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对抵押物进行具体性或概括性描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网站获悉,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8号)进行了修改,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5号令)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将第五条第二项《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对抵押物进行具体性或概括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