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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普莱克斯和南炼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5-15 16:4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对普莱克斯和南炼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198

 

当事人: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1552301

当事人: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

 所: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388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727日对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与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炼)设立南京普莱克斯南炼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普莱克斯与南炼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普莱克斯和南炼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普莱克斯和南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一方:普莱克斯。普莱克斯于1998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普莱克斯公司(Praxair Inc.)。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等。2012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708.5亿元人民币。

合营另一方:南炼。南炼于2007年在南京注册成立,由原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改制而成,现由七名自然人持股。主营业务为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2012年度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31030日,普莱克斯与南炼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共同设立合营企业,普莱克斯持股51%,南炼持股49%2013122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普莱克斯持股51%,南炼持股49%,形成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普莱克斯2012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略);全球营业额708.5亿元人民币;南炼2012年度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3122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普莱克斯与南炼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普莱克斯和南炼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19001885930000001900188606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428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