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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商品条码监管的有关问题
2019-07-10 16:45: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7月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商品条码监管的有关问题,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基层在开展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时比较困惑,一是对生产领域厂家检查时,厂家只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对流通领域商家监管时,商家提供不出任何关于商品条码资料,商家做进货查验的时候,不查验条码情况。二是监管人员能否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条码追溯APP等官方查询渠道和其他第三方软件及微信“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来查询商品条码,通过这些软件或程序查询得到的信息来证明条码是否经核准注册、备案,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等。三是通过这些软件或微信查询得到的信息,能否作为证据运用到执法办案中。四是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开展商品条码监管。谢谢。

答:您好,您留言所提出的基层监管部门开展商品条码监督检查的一些问题,回复如下: 一、对生产企业检查时,可通过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来确认该企业的商品条码使用行为是否合规,企业只需提供该证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编码中心官网、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条码追溯APP为编码中心运维的官方查询渠道,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为编码中心与微信合作的查询渠道,其数据来源均为编码中心,可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监管人员可以使用上述查询渠道以便了解商品条码有效性问题。 三、执法办案中的证据运用,请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编码中心针对商品条码监督执法,有专门的执法协查系统,提供的相关数据的协查复函,可以满足书证需要,相关事项可以联系编码中心编码管理部(010-84295473)。

注: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责任编辑: 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