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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天能集团收购轰达电源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16 14:49:16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019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徽轰达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3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1937

 

当事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514日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集团)收购安徽轰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轰达电源)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天能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天能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天能集团。2009年在浙江长兴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轰达电源。2010年在安徽界首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天能集团与方丽萍、贾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轰达电源(略)的股权。11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天能集团收购轰达电源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天能集团和轰达电源2017年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11,轰达电源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天能集团收购轰达电源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天能集团主动报告并承认涉嫌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天能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1900188913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816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