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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条件人员共享的有关问题
2019-09-18 10:43: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9月12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条件人员共享的有关问题,9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4页 2.2.4.2第(2)条: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件B至L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对此条款有以下疑问:

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技术人员,在位于不同省级区域的总公司工作。总公司申请许可,分公司不申请许可的,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作为该总公司申请设计许可的资源条件?谢谢!

答:可以。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 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