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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内共用供热设备维修费,该由谁承担
2019-11-01 20:04:27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兰州讯(记者 徐文智)北方采暖季将至,公共供热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每一个居民关心的切身问题。如果居民发现自家楼内共用供热设备坏了,需要维修。那么,谁来掏这笔不菲的维修费用呢?甘肃省兰州市近日就发生了这么一起因供热设备损坏引发的官司。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业主委员会主任景宪民告诉记者,甘南路583号属于独栋楼房,1-3层为办公用房,4-25层为住宅用房。因为楼内共用供热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冬季供暖,今年1月31日,他们以城关区甘南路583号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关于<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

业委会认为,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委会申请使用这笔专项资金维修共用供热设施设备合理合法。

令他们感到意外地是,今年3月4日,住建局复函表示,他们申请维修的住宅楼下供热转换系统属于供热设施,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内,应该由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为了保证集体供暖的共同利益,3月12日,业委会将住建局起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住建局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业主住宅楼下地下室供热转化系统更新改造。

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要承担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列明了供热系统产权划分为3个部分: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部分,即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楼内共用供热设施设备,进入业主专有面积内的供热设施设备。因此,对于不同产权部分的维修,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法院认为,业委会请求划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楼内水箱、暖气管线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住建局认为只要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就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是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误解。

法院还认为,业委会提出的维修部分是进入楼栋单元后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在业主户外分户阀以内的部分,不属于依法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范围。

据此,法院认定住建局的复函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以上行政复函,要求住建局对业委会提交的申请报告重新作出处理。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