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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安封签”相关的《上海市外卖食品民事纠纷解决指南(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9-12-13 22:0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提高起草质量,充分反映上海市民和相关单位的需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上海市外卖食品民事纠纷解决指南(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上海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发送电子邮件。

※收心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2406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处,邮编:200032

※电子邮件地址:

shiyaoanban@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

上海市外卖食品民事纠纷解决指南(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鼓励推广“食安封签”在外卖食品消费过程中的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外卖食品配送人员、消费者等在解决外卖食品消费民事纠纷时,可以参考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积极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外卖过程中,于外卖包装上合理使用“食安封签”,以有效区分食品外卖消费过程中的责任。

本指南所规定的“食安封签”是指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外卖食品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拆启所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四种基本样式:

(一)商家个性版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定制的,完全个性化的封签;

(二)平台通用版封签,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定制的,提供该平台入驻商家统一适用的,仅具有平台识别性的封签;

(三)商家定制版封签,是指入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商家,根据平台定制的通用版封签,加入商家个性化元素,同时具备平台识别性及商家识别性的封签;

(四))宣传版,由市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设计、发放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封签。

第四条

“食安封签”应当具备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状的性能,确保”食安封签”仅具有一次性使用功能。

”食安封签”可以在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位置或其他合理位置使用,使用位置与使用方法应当足以避免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直接接触食品。

第五条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受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第六条

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在外卖食品配送人员未离场的情况下,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八条

消费者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人员不规范使用”食安封签”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餐饮服务提供者请求赔偿损失。

属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追偿;属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第九条

外卖食品没有使用”食安封签”的,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曾被打开的事实由消费者证明。基于缺乏安全封签情况下打开外包装的便利性,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完成证明责任。

第十条

规范使用商家个性版或商家定制版”食安封签”的外卖食品的,在发生民事纠纷时,”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可以作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未曾打开的事实。

消费者在启封”食安封签”后再提出异议的,由消费者证明外卖食品系在”食安封签”启封前即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规范使用平台通用版或宣传版”食安封签”的外卖食品的,在发生民事纠纷时,”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未曾打开的事实。

消费者在接受外卖食品前,应当确认”食安封签”为商家的完整有效封签,一旦接受外卖食品,视为认可。

消费者在启封”食安封签”后再提出异议的,由消费者证明外卖食品系在”食安封签”启封前即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不规范使用封签或者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工具的简易版封签的外卖食品,在发生民事纠纷时,不能作为充分证据证明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未曾打开的事实。消费者主张外卖食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区分如下封签使用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规范使用封签,致使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可直接接触到食品的,视为没有使用封签,参照本指南第九条纠纷处理规则;

(二)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工具的简易版封签,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证明简易版封签足以避免外卖食品配送人员直接接触食品,且上述简易封签在配送过程中未曾启封的,则参照本指南第十一条纠纷处理规则;否则,视为没有使用封签,参照本指南第九条纠纷处理规则。

第十三条

发生外卖食品消费纠纷时,外卖交易订单、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协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场情况下针对外卖食品的状况和封签的完整性拍摄的现场照片或者视频等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予以使用。

第十四条

“食安封签”在消费者签收前已经破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无条件拒收外卖食品。”食安封签”在配送过程中破损致使消费者选择拒收外卖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权向外卖配送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外卖食品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协商、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选择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适用本指南处理。当事人一方对适用本指南或者对适用本指南对纠纷做出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

除消费者自行签收外卖食品的情形外,由家人、同事或者门卫等他人代收的情形,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南的术语解释:

“食安封签”,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外卖食品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拆启所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

外卖食品,是指根据消费者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配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亦称商家,是指在网络或者其他途径的外卖食品交易活动中,为消费者提供外卖食品的经营者。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莳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