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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场监管曝光防疫期间未明码标价典型违法案件
2020-02-09 23:16: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台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9日消息,截至2月8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处未明码标价案件47件,现公开曝光其中的15件典型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加强自律,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1:台州市惠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1月2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台州市惠仁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示“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 MINLE”一次性口罩及标示“南昌健鹏医用器械有限公司”N95立体医用防护口罩时,无价格标示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江林医药椒江章安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1月26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章安药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门口玻璃柜台上放有待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飘安”一次性口罩(豫械注准20192140044,生产批号20200115,20只装)80袋,柜台上无价格标示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仁安医药椒江王家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28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防疫用品价格行为监管中发现台州市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王家药房存在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柜台上摆放“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一次性口罩9包,(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92140044,数量:20),销售现场未标明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并于2月6日依法从重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黄仙云未明码标价案

1月2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台州市黄岩农副产品批发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黄仙云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以1元/只的价格共购入“米筛浪”一次性口罩400只,在1月28日以1.5元/只价格销售了384只,在销售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金清舒心堂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中发现金清舒心堂药店存在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曾以12元/只的价格销售普通防尘口罩30只,但未按规定标明销售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路桥街道泰和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1月28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路桥街道泰和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分别以25元/只的价格销售”3M”口罩50只和10元/只的价格销售普通口罩50只,该批口罩是分别以22元/只和9.5元/只从河南某药店进的。当事人在销售时均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临海市裘海芬日用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1月25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防疫用品价格行为监管中,发现临海市裘海芬日用品经营部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店内共有2款口罩销售,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温岭天和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22日傍晚,网上畅说108有贴反映温岭中医院对面药店口罩涨价。1月23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线索排查发现天和大药房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辩称现已无口罩在售,但执法人员在其柜子及一个箱子里发现30余包口罩,通过查询电脑系统,该型号的口罩销售价格为10元/包。当事人在销售口罩及部分药品时均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温岭世纪联华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太平街道兴华路19号世纪联华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8日销售了约80包普通一次性口罩,但未明码标价,1月29日已无口罩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玉环市德康堂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玉环市龙溪乡花岩浦村德康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曾在1月28日以200元/包(每包10个)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过滤式防尘口罩,但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11:天台县永青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1月29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防疫用品价格价格行为监管中,发现天台县永青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行为违法。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双氧水、医用碘伏棉球、草珊瑚薄荷含片、西瓜霜喉口宝含片时,均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2:天台县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防疫用品价格价格行为监管中,发现天台县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行为违法。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金斯利安多维片、白云山星群维生素矿物质c咀嚼片、压敏胶带、酒精棉球等商品,均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3:仙居县柏康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居县柏康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现场发现50只折叠式防尘口罩包装无生产日期,售价15元每只,当事人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当事人作为药房,销售非医用级别口罩,容易误导消费者,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来源及价格,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将上述口罩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4: 三门县安康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三门县安康药房涉嫌价格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保为康”过滤式防尘口罩(GB2626-2006KN90)过程中,以价格12元/只进行销售,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5:三门县医晟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三门县医晟大药房涉嫌价格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保为康”过滤式防尘口罩(GB2626-2006KN90)和“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分别以价格10元/只和8元/包(每包20只)进行销售,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