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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六起防控疫情期间涉关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14 16:41: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第二批六起防控疫情期间涉关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不明码标价、销售“三无”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防疫用品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涉关防疫用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案例一:1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8890平台转来的举报件,举报人反映辽宁五洲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商业大厦分店在销售3M口罩过程中没有明码标价。经核查属实,该局已于当日正式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辽宁九丰药业有限公司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进3M口罩50个,并于当日以每个5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码标价,而是口头告知顾客的售价。截至案发之日为止,当事人共计销售20个3M口罩,共获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1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某(本溪市平山区民生药房经营者)在销售一次性口罩过程中没有明码标价。经核查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该局已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位于本溪大河批发市场小商品城购进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20个/包),平均购进价格为每包1.26元,购货金额为630元。购进后将该批口罩放在平山区民生药房内以每包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时未标明价格,只是通过营业员口头告知顾客销售价格。截至案发之日为止,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口罩43包,销货金额为645元,共获违法所得为590.82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罩,被确认为假冒“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0.82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赵某(平山区赵某塑料包装用品店经营者)于2020年于1月23日销售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作用口罩,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该局已于当日正式立案。经查,当事人于春节前从沈阳购进“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购货金额400元。截至案发之日为止,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口罩500包,销货金额为63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罩,被确认为假冒“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月5日上午10时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明山区长江步行街有人摆摊兜售口罩、84消毒液,经现场检查确认黄某正大销售的为大红鹰牌白色纯棉口罩、黑色明星口罩、黑色时尚口罩等三种口罩产品,上述口罩均无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84消毒液的外包装箱注明为“超强洁厕液”和箱内产品名称“84消毒液”不一致,疑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查,黄某于2月4日从一洞桥批发市场,以每片1.25元/的价格购进大红鹰牌口罩100片,以每片3.5元的价格购进明星口罩20片,以每片3元的价格购进时尚口罩40片,以每箱55元的价格购进84消毒液2箱(每箱60瓶),购货金额为425元。之后,黄某在长江步行街以每片5-8元的价格出售口罩,以每瓶5元的价格出售消毒液,至案发之时为止,已售出口罩13个,消毒液16瓶,销货金额25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渠道,执法人员到一洞桥批发市场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无照销售“三无”产品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近期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1月27日,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地某西医内科诊所销售口罩不开发票。经核查,当事人孙某(草河口镇祁家堡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该局于当日正式立案。经查,当事人于春节前购进某品牌一次性口罩5袋(每袋20个),每袋进价40元,销价50元,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至案发之日为止,口罩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2月4日,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件,反映在彩屯重型街一家超市高价销售一次性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该口罩来源于溪湖区慧盈日杂批发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有多个品牌待销售口罩4071只,无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并依法扣押4071只涉案口罩,因案值为9.73万元,数额较大,2月5日将该案移交至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处理。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