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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炒作!关于涉及战“疫”医护人员的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2020-04-09 10:3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冠病毒肺炎暴发后,全国4万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武汉,与新冠病毒殊死搏斗2个多月,基本阻断了以武汉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现在,援鄂医护人员也在中央的统一组织安排下陆续返回各省,参加新冠病毒战“疫”的医护人员因此而被称为“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英雄。

出于对战“疫”医护人员的敬意及商机的把握,近期一些商家设计发布一些涉及战“疫”医护人员的广告,个别因创意不佳而引发了社会不良观感。

看个例子

贵州白酒交易所发布广告宣称,为了表达对“战疫”英雄们的敬意,将按1499元/瓶的价格,向贵州援鄂医疗队医护人员直供飞天茅台酒,由此触发社会不良舆情,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闻讯约谈了该所主要负责人,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得关联抗击疫情、社会公益活动等进行商业化炒作,并责成迅速整改;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因此决定取消相应责任公司的茅台酒经销权并解除经销合同。

鉴于以上已经发生的情形,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特作如下广告发布审查提示,请各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切实把好审查关。

一、鼓励制作发布涉及战“疫”医护人员但不含商品服务信息内容的公益广告

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二、制作发布含有致敬战“疫”医护人员内容的商业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现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军服;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标志及相关医疗机构、特定机构的标志;

(五)推销处方药、烟草制品,以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六)推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八)未事先取得医护人员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

(九)含有与医护人员身份相冲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十)影响、贬低医护人员名义、形象的广告;

(十一)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供稿: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