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发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4-12-11 16:4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按照中央、省、州统一部署,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部分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案例。

案例一 惠水县某摩托车经营部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5日、9月5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水县某摩托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测量,发现其中13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结论为“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涉案产品退回生产厂家作技术处理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35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都匀市某电动车助力车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问题线索对都匀市某电动车助力车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门市内经营的18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都大于350mm,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执法人员对每台车辆进行测量、拍照并制作《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现场勘验数据统计确认表》。当事人向都匀市某电瓶车行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19台(已另案查处)、向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某电动车经销店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4台(已另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恢复成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10935.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龙里县醒狮镇某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4年9月6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里县醒狮镇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电动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待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供稿: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