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四川省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某店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核查,该店经营有海昌水感觉隐形眼镜护理液、博士伦润明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该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店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1日,什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医疗器械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国家对医疗器械依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因其具有较高风险,故需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严格管控,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无证违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引发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进而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且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