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价监竞争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06-04 15:00: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民生热点、市场竞争等关键领域,大力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努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4年,肇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企违规收费案件18宗,退还多收费用636.61万元;查处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57宗,退还多收费用49.24万元。共查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混淆、违规有奖销售等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7宗,有力有序推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请全市各经营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一、肇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肇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销售宣传推文,奖品价值超过5万元,且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档案,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仅干扰了消费者正常消费选择,也扰乱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办,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并有效规范了经营主体的促销行为。

二、肇庆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肇庆市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包装袋上宣传标注有“壮果增收”“靓色增甜”“提高果实糖分,增强品质,提高产量,延长采收期,改善作物口感,品质和卖相”等内容的化肥产品,但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及相关佐证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等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的情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肇庆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群众关注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问题,紧盯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查办此类案件,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引导化肥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同时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充分体现了执法“力度”和“温度”。

三、肇庆市某民办学校违规加价销售校服案

案情:肇庆市某民办学校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从供应商购进校服,并加价销售给学生,从中赚取差价。

当事人加价销售校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加价销售校服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评析:学校违规加价销售校服,侵害了学生的权益,该案件的查办是对本地区教育收费行为的一次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推动各学校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四、肇庆市某公司对其商品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案情:肇庆市某公司在寄送商品时随附“评价返现券”,诱导消费者在其网店进行五星好评并晒图,以此提升商品销量和信誉。当顾客按照当事人派发的“评价返现券”指引,进行五星好评并截图发给当事人网店客服,客服会向顾客发红包进行返现。

当事人实施好评返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评析: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虚假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环境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及时查办案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端州区某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端州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在未得到“端州月饼”出品商的许可、授权情况下,生产销售的“端月州®饼”月饼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与“端州月饼”月饼的包装盒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其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端月州®饼”上使用与“端州月饼”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存在引人误认为是“端州月饼”或者与“端州月饼”出品商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情况,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混淆行为实质为傍名牌行为,其通过低成本“搭便车”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原创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传递了“违法必究”的明确信号,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树立了法治权威,充分展示了地方政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六、高要区某物流服务部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高要区某物流服务部在营业场所只标示了最低快递运费,但超出最低快递运费的部分没有标示具体的价格。当事人现场未能对具体价格或计价方法进行公示,导致客户无法预先知道到付业务需要支付的昂贵费用并作出合理选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评析:该案件属于提供物流服务未标示计价方法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该案件的查办,在辖区内快递物流行业起到了以案示警的作用,提高了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了当地快递物流行业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

七、高要区某咨询服务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高要区某咨询服务部通过地推手向路人派发宣传单张,诱导路人扫描二维码后进行点赞抽奖,但中奖只是获得兑换奖品的名额,要前往线下店铺下载指定的商城APP,并充值网购消费达标才能兑换奖品,宣传单张和店铺内均无公示兑奖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且当事人未建立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相关档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评析:当事人通过奖品诱骗消费者进行充值消费,引发多个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及时查处该违法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从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广宁县某家电经营部对其商品的出厂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某家电经营部从生产商处以1280元/台的价格购进涉案商品某净水器并对外销售。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举办产品宣传会的形式销售上述净水器时,其工作人员现场向来参会的长者群众宣传出厂价为每台2980元,且对外宣传购买上述净水器将会赠送空气净化器、洗衣液、油壶、保鲜碗、储物罐、大米、电煮锅等礼品,吸引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销售净水器利用出厂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评析:养老诈骗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核心话题。不法分子利用长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注重身体健康情况和对新用品新领域了解不充分或者信息差等因素,进行虚假宣传。部分长者信以为真,在经营者的鼓动下,没有征求子女意见便完成了交易。随后发现上当受骗却维权困难,造成了经济损失。此类案件的查办和信息公开有助群众了解骗局本质和破解方法,有效规避养老诈骗陷阱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风险。

九、怀集县某发展有限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案情:2023年在开展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房价之外向购房业主收取燃气表费用2500元,违法所得共192500元。

当事人违规收取燃气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该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拒不提供调查所需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评析:当事人在房价外私自收取燃气表费用,将本应纳入开发成本的费用转嫁给业主,违规收费的手段隐蔽恶劣,广泛损害业主权益,造成负面社会影响,通过本案的查办,有效遏制了房地产行业收费乱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德庆县某幼儿园涉嫌违规收取书本费案

案情简介:德庆县某幼儿园在2023年第二学期中对10名学生分别收取书本费150元,违法所得共1500元。

当事人违规收取书本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书本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书本费的行为,并处罚款。

评析: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也关系到教育质量的发展,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透明、公开、合理的收费制度,加大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加强与学校、家长的沟通,实现幼儿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当务之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职责加大对相关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为实现幼儿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而努力。(余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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