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全社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守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案
2025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完成检测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过程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赤峰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4月8日已充装的11只氩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之规定。2025年6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喀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人员未按照规定对1辆出租车CNG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之规定。2025年4月,喀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敖汉旗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在用门式起重机未经安装监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当事人后续将该起重机进行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2025年6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某建材门市开展检查,发现该建材门市厂区内在用起重机械1台,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该门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的行为。2025年7月,翁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门市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首次)检验叉车,该叉车于2024年7月份购进,此后在单位仓库内搬运装卸啤酒使用,期间未进行定期(首次)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城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一台在用有机热载体锅炉未经定期检验,现场运行压力0.4Mpa,额定功率1.4MW。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5年4月,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锅炉案
2025年5月,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在用的两台压力容器和一台承压蒸汽锅炉超出有效定期检验日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5年6月,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2025年2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对电梯检验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在用14部电梯,已超出定期检测周期。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后续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该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章行为。2025年4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5年5月,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敖汉某水泥电杆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蒸汽锅炉未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2025年7月,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