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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后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职工向公司讨薪竟遭开除
2011-01-18 10:57:01 江南时报

    法人变更后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职工向公司讨薪竟遭开除

   “真是太气人了,在公司工作一年多,就因为公司法人变更了,新单位就不再承担我们原本被拖欠的工资了。我作为职工代表向单位讨薪,竟然遭到了单位的开除处理。”日前,记者接到了南京小伙小陈的投诉电话,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令人气愤的一幕。

    工作一年单位变更了法人

   “我是2009年11月到江苏恒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班的。”投诉人小陈告诉记者,江苏恒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徐州睢宁的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安防类电子产品。当时为了开拓南京市场,公司在南京设立了办事处,小陈是该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一名销售人员。在入职之初,双方谈好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但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签订合同。

   “2010年10月份,公司所有员工突然接到通知,要求我们回家待岗,也没说具体原因和重新上岗时间,只是让我们等待。”小陈告诉记者,作为销售人员,尽管在待岗期间,他们仍然与客户保持联系,并正常签订了销售合同。2010年11月初,小陈等人终于等到通知,可以重新上班了。此时他们才得知,原来的单位已经变更了法人,并更名为江苏霏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地址也发生变更。而新公司也没有及时和这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

    新单位不愿承担拖欠工资

   “在新旧单位交替之间,我们所有员工2010年间9、10月份的工资都是被拖欠的,但睢宁地区的员工工资后来已及时补发,唯独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四、五名职工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小陈告诉记者,此外,他们的销售业绩提成也没有拿到。他本人从2010年3月份起,被拖欠的销售提成就有七八千元。

   “2010年11月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曾特地到南京办事处,为员工加油打气,并承诺将补发我们之前被拖欠的工资和提成收入。但2010年11月底,公司却只是补发了九月份的工资,10月份的工资和以前的销售提成并没有发。”小陈告诉记者,到2011年元旦,他们去年10、11、12月份的工资仍然未能发放,后在员工的一致要求下,才勉强补发了2010年11月份的工资,还将每位员工的月工资下调了两百块钱。

   “公司领导对于拖欠工资一事,始终不愿与我们协商解决,让我们有能耐就去劳动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态度十分嚣张。”小陈告诉记者,更让人气愤的是,由于他一直作为员工代表向单位讨薪,2010年11月初,公司单方面口头通知,他被开除了。“开始给出的理由是老打领导电话,干扰了他们工作,后来又说是因为单位要裁员。”但单位开除小陈,未给他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有经济补偿。

    单位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

   “从我被公司开除之日前,再打公司领导电话,他们就始终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快过年了,我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回家过年,可实在太艰难了。”昨天下午,顺着小陈提供的线索,记者分别拨打了该公司王董事长及李总经理的联系电话,但结果要么无人接听,要么直接被人挂断。小陈告诉记者,公司领导在得知他把情况反映给媒体后十分恼火,为防记者,现在已对来自南京的电话一律不接听。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满无正当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已经违法。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与该公司之前的劳动关系成立,那么,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期间双倍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开除员工的经济补偿。”记者咨询了南京天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专家,得知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都不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小陈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 刘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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