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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海力士再保险合同纠纷结案
2016-12-12 12:56:01 中国经营网

2016-12-10

作者:宋文娟

因亚洲最大单笔保险赔案——SK海力士8.6亿美元理赔所引发的再保险纠纷案,在历时近三年、经历两场审判之后, 暂告一段落。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根据二审判决,中华联合财险需向SK海力 士的主承保商现代财产保险(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支付2.87亿元赔款。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双方均获得证实,该笔款项已全额支付。

有专家表示,通过再保险机制,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国内和国际市场共同抵御风险,增强了保险业应对巨灾风险 的能力。但是,面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巨大的商机,保险公司首先应保证在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风险管控,使自身的发展更 加稳健。

承保与分保

时间回到2013年。

据公开资料显示,SK海力士2013年投保的财产保险(英国协会条款),包含财产一切险及营业中断保险责任。其中,财 产险保险项目总保额为物质损失72.71亿美元,利润损失8.3亿美元,总保额为81.01亿美元,保单赔偿限额为23亿美元。

根据承保方案,由5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进行承保,分别为现代财险的承保50%、人保财险承保35%,大地财险承保 5%、太平洋财产保险承保5%、LIG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保5%。原保险合同于2013年8月1日开始生效,保险合同期限为一 年。

现代财险随后将自身承保份额进行了再保险分出。根据《保险法》相关要求及精神,该业务的分出安排为,临分分出 45.4%份额,合约分出3.6%份额,现代保险自留1%份额,合计50%份额。

据悉,现代财险份额项下共有48家再保险接受人参与了分保,中华联合财险就是其中之一。据悉,上述48家包括境外 再保接受人31家,境内(包含香港)再保险接受人为17家。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下属工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亚洲最大单笔保险赔案就此产生。而随之而来的,还有 中华联合财险与现代财险旷日持久的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现代财险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25日已经对再保险合同的所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再保险合同成立。而 中华联合财险表示不认可,并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为此,现代财险在2014年将中华联合财险告上了法庭。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该合 同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华联合财险提出的六个备注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六个备注条件包括:1)全部再保手续费 为10%(含税);2)中华联合财险收到现代财险的确认以前没有已知的或已报案的损失发生;3)最优的再保险条件,其他与原 保单一致;4)本要约自今日起有效期为30天;5)60天内交齐保费;6)在收到对方公司的反确认以前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中华联合财险胜诉,现代财险随即上诉。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于2016年9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中华联合财险败诉。根据判决书的要求, 中华联合财险要向现代财险支付SK海力士案件再保险赔偿金、公估费及专家费人民币2.68亿元及利息0.19亿元,合计2.87 亿元。

记者日前从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双方均获得证实,中华联合财险已经向现代财险支付了相关款项。

对于上述结果,现代财险表示,其与中华联合财险的再保险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已成立,相关主张也应当得到法 院的支持。二审判决是在充分查明事实和真正适合法律的基础上做出的,也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

而中华联合财险则表示,其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其也依法履行了生效 的判决,但不代表完全信服二审判决。

反转只因一张催款单

事实上,中华联合财险与现代财险此前即保持着频繁的业务往来,此次纠纷源自双方对于邮件中要约理解及不同业务 人员行为的判定分歧。

二审裁判书显示,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险业务人员汤某向中华财险业务人员于某发送邮件,邀请中华联合财险参 与SK海力士项目再保险的临时分保。邮件内容包括,中华联合财险参与5%of100%临分份额,手续费10%(含税),项目条件 请见附件等内容。

8月1日,于某向汤某发邮件,称非常感谢现代财险的邀请,在满足下列条件(即前述中华联合财险提出的六个备注条 件)的情形下,中华联合财险愿意承接SK海力士项目5%的份额。

8月22日,中华联合财险业务人员周某向汤某发送“应收保费对账表”,称请现代财险核对并尽快处理,尽量在当年 第三季度末结清付款。对账表显示,SK海力士集团分入保费为213498898,净分入保费为192149008,但表中未显示上述金 额的单位。

8月23日,汤某回复周某邮件表示,请参考核对情况,将未签回的账单帮忙签回,并称本月可结清人民币部分,下月 结算外币部分。

9月4日,SK海力士出险,汤某邮件联系于某,要求中华联合财险签回再保险正式分保条,并随附发送了SK海力士财险 分保项目的再保险正式分保条和收款通知单。

9月10日,汤某向于某发送了SK海力士的出险通知。次日,于某回复称,根据中华联合财险8月1日的邮件内容,不能 签回SK海力士项目的临分账单。

基于上述邮件往来内容,现代财险认为,其7月25日的邮件已构成要约,中华联合财险8月1日的邮件中确认了全部主 要条款,构成有效的承诺,再保险合同成立。

而中华联合财险则认为,其8月1日邮件中的六个备注条件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对现代财险7月25日要约内 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现代财险未在新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再保险合同未能成立。

一审中,法院认为再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遂判定要约变更有效,现代财险败 诉。

二审中,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然而,正是8月22日周某的那张“应收保费对账单”成为了案件反转的关键。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审中,现代财险曾据此提出主张,称再保险合同中,再保人收取保费的权利,是再保人拥有的最 核心、最重要的合同权利,只有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再保人才有权行使催收合同项下保费的权利。但上述主张 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

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中华联合财险在现代财险没有进行反确认的情况下,于30日新要约有效期届满前向现代财险发 出核对SK海力士项目净分入保费金额,并要求现代财险限期支付。中华联合财险按照现代财险公司要约内容确定并行使合 同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实质性地接受了现代财险7月25日的要约。

裁判书中强调,本案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系注册登记的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亦 有多笔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在这些业务中,现代财险有按照中华联合财险的反确认要求作出反确认的情形,也有没按要 求作出的情形。可见,反确认并非双方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中华联合财险在向现代财险发出对账单时没有在公司内部仔细核对,存在一 定过错,并被二审法院认定有违诚信原则。然而,现代财险没有及时反确认中华联合财险的新要约,也存在过错。

未来的挑战

官司终审败诉,对于刚刚履新中华联合财险总经理的汪立志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该事件的影响,中华 联合财险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有几百亿的体量,不会因为这个案件产生多大影响。

汪立志在今年9月份被任命为中华联合财险总经理。据了解,汪立志此前任太平洋财险的副总经理,中华联合财险的 原总经理罗海平转任董事长。

由于车险业务存在问题,今年上半年,中华联合财险被保监会点名。5月31日,保监会责令中华联合财险等6家公司自 6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修改。

除了车险业务受影响外,还有来自其保费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压力。保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中华联合财 险实现保费收入324亿元,较去年同期(331亿元)下降2.1%。

此外,中华联合财险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其累计净利润为8.28亿元,第三季度净利润亏损1.58亿元, 而中华联合财险2015年全年的净利润为24.45亿元,业绩压力可见一斑。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再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败诉,中华联合财险不仅支付了巨额的赔款,更暴露出其在公司治理和业 务流程中存在的隐患。

二审法院指出,周某、于某均系中华联合财险的员工,分属不同业务部门。周某用公司的邮箱发送核对、催收款项邮 件是其代表中华联合财险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发出包括涉案项目的账务核对表后,中华联合财险亦为以超出权限为由宣布 撤销邮件。中华联合财险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将相应分出、分入业务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也因此才有作为结 算部门员工的周某向现代财险公司发送账款核对邮件,印证了中华联合财险内部管理及业务流程已经认可再保险合同成立 ,并且将其列入合同履行环节进行运营管理。

有专家表示,再保险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有效机制,尤其是针对高风险行业。通过再保险机制,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国内和国际市场共同抵御风险,增强了保险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面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巨大的商机,汪立志首先要做的是排查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中的风险隐患,使中华联合财险的 发展更加稳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