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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信托两宗违法遭罚 违规接受信用担保管理不审慎
2019-04-08 21:32:3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4月4日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7号)显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以及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2宗违法违规行为。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90万元。

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号显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号显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