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2-25 2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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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被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经查,永安财险存在以下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7日至26日,永安财险审计中心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永安财险存在1827笔未识别保险业务关联交易,保费收入金额416.9万元,业务范围涉及车险管理部、人身险管理部等部门。2019年8月14日,永安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上报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永保字〔2019〕626号),报告中未如实反映该问题。

在永安财险2019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中:时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上官宗科担任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牵头公司自查工作,审核、汇总公司各股东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查报告并上报监管机关;时任公司审计责任人、审计中心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郑瑞娟牵头公司审计中心自查工作,审核审计中心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时任公司车险管理部总经理王晓飞牵头公司车险管理部自查工作,审核车险管理部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时任人身险管理部总经理钟鹏牵头人身险管理部自查工作,审核人身险管理部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官宗科、郑瑞娟、王晓飞、钟鹏四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上官宗科、郑瑞娟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王晓飞、钟鹏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40号万科金域国际A座26-28层

法定代表人:陶光强


当事人:上官宗科

身份证号:61010219640821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南三路


当事人:郑瑞娟

身份证号:61011219730201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审计责任人、审计中心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南新街30号


当事人:王晓飞

身份证号:61010319801013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车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中天花园


当事人:钟鹏

身份证号:53250119770914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人身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永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存在以下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7日至26日,永安财险审计中心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永安财险存在1827笔未识别保险业务关联交易,保费收入金额416.9万元,业务范围涉及车险管理部、人身险管理部等部门。2019年8月14日,永安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上报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报告》(永保字〔2019〕626号),报告中未如实反映该问题。

在永安财险2019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中:时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上官宗科担任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牵头公司自查工作,审核、汇总公司各股东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查报告并上报监管机关;时任公司审计责任人、审计中心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郑瑞娟牵头公司审计中心自查工作,审核审计中心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时任公司车险管理部总经理王晓飞牵头公司车险管理部自查工作,审核车险管理部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时任人身险管理部总经理钟鹏牵头人身险管理部自查工作,审核人身险管理部自查报告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官宗科、郑瑞娟、王晓飞、钟鹏四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永安财险专项审计意见、专项自查报告、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文件、事实确认书及永安财险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上官宗科、郑瑞娟分别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王晓飞、钟鹏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