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2130-2005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产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介质为空气,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的氧舱。
本标准规定治疗舱是在高于大气压的密闭舱内,患者通过吸氧装具呼吸氧气而进行治疗的舱室。规定过渡舱是在治疗舱处于高于大气压的状态下,能使医务人员或患者在等同气压下出入治疗舱的舱室。
本标准对舱门有如下规定:
舱门的尺寸:用通用量具测量舱门尺寸,其结果应符合矩形门的透光宽度不小于650mm,圆形门的直径应不小于750mm。
外开门压力联锁装置:升压至联锁机构的锁定压力,然后再降压至联锁机构的复位压力,分别记录锁定压力值和复位压力值。试验时,升压速率和降压速率应不大于0.01MPa/min。其结果应符合采用快开式外开舱门时,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锁定压力应不大于0.02MPa,复位压力应不大于0.01MPa的规定。
电动式外开门的联锁装置:关闭舱门及递物筒门,向舱内加压,使舱内带压,检查电动开门装置的状态,结果应符合采用电动操作的外开门,安全联锁装置应保证舱内有压力时自由切断电动控制系统的电路的规定。
电动式外开门手动开门时间:用秒表记录手动开门的时间,应符合设有电动操作的舱门应配置手动操作机构,手动开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min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GB12130-1995《医用高压氧舱》。
本标准与GB12130-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本标准仅适用于加压介质为空气的加压氧舱;
2.对人均舱容、舱内氧浓度控制、进舱电气设备等安全项目提高了要求;
3.对氧舱的分类进行了简化,仅按进舱治疗人数分为单人舱和多人舱;
4.规定了选用无油空压机、配置水灭火装置等新的要求;
5.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调整了氧舱最大升降压速率的要求;
6.对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以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取代型式试验。
本标准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于2006年4月1日实施。
GB6925-2005
《卫生陶瓷》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陶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识、安装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陶瓷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
本标准与美国ASME A112系列标准中的ASMEA112.19.2M—1998《瓷质卫生洁具》、ASME A112.19.6—1995《坐便器和小便器冲洗功能》、ASMEA112.19.9M—1991《非瓷质卫生洁具》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为了更适合我国国情,本标准在采用上述标准时进行了修改,主要差异如下:
采用了非瓷质卫生洁具中吸水率为8.0%~15.0%的产品,本标准中为陶质卫生陶瓷;尺寸允许偏差严于ASMEA112.19的规定;重要尺寸有部分修改;坐便器固体物排放中的球排放试验要求为85个,严于ASMEA112.19.6的规定;增加了蹲便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坐便器冲洗噪声的要求;删除了对代用材料和隔温水箱的要求。
本标准与GB/T6952—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所需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按瓷质和陶质分类,增加了对包括淋浴盆在内的陶质卫生陶质产品的技术要求;取消了产品的分级,产品按一个等级出厂;增加了便器配套性技术要求;增加了对洗面器、净身器、洗涤槽的溢流功能要求;增加了坐便器颗粒排放、水封回复、水封表面面积、防溅污性、排水管道输送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小便器冲洗功能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蹲便器防溅污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修改了蹲便器排放功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坐便器、壁挂式产品、浴缸和淋浴盆的耐荷重性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节水型小便器和节水型蹲便器的技术要求;增加了便器用水量试验方法;规定了便器冲洗功能试验装置和坐便器排水管道输送特性试验装置;坐便器水道最小过球直径由38mm改为41mm;增加了对小便器水道最小过球直径的要求;坐便器排放试验由三次冲出平均数不小于75个改为85个;取消了对坐便器冲洗后续水的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取消了坐便器乒乓球试验方法。
本标准代替GB/T6952—1999《卫生陶瓷》。
本标准中的第5.3.2.3、5.3.2.4、6.1.1、6.1.2.4、7.1.1、7.1.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
GB3445-2005
《室内消火栓》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定义、型式、型号编制、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消火栓。
本标准对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栓体可相对于与进水管路连接的底座水平360度旋转的室内消火栓。
减压型室内消火栓:通过设置在栓内或栓体进、出水口的节流装置,实现降低栓后出口压力的室内消火栓。
旋转减压型室内消火栓:同时具有旋转室内消火栓和减压室内消火栓功能的室内消火栓。
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在栓体内或栓体进、出水口设置自动节流装置,依靠介质本身的能量,改变节流装置的节流面积,将规定范围内的进水口压力减至某一需要的出水口压力,并使出水口压力自动保持稳定的室内消火栓。
旋转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同时具有旋转室内消火栓和减压稳压室内消火栓功能的室内消火栓。
本标准规定外观质量必须符合:
1.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
2.铸件阀体外部应涂大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
3.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本标准规定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室内消火栓工作原则;室内消火栓主要性能参数;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注意事项;售后服务;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执行标准。
本标准代替GB3445-1993《室内消火栓》。
本标准与GB344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前言、使用说明书;
2.取消了引用标准并增加了第3章定义;修改了外观质量、基本尺寸、材料等要求;
3.增加了旋转型室内消火栓,减压型、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的一些要求。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2006年4月1日实施。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1.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2.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本标准规定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规定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原麦汁、原果汁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
本标准规定非强制标示内容:批号;饮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产品类型。
其中对产品类型规定: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可以标示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果酒、葡萄酒和黄酒宜标示“干”、“半干”、“半甜”或“甜”型,或者标示其含糖量,标示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配置酒如以果酒和黄酒为酒基或添加了糖的酒,宜标示其含糖量。已确立香型的白酒,可以标示“香型”。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饮料酒的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
——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明确了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
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标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本部分是GB4706的第1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4.1版(2004)。本部分中有对应国家标准的,参照引用国家标准;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参照所列的IEC标准。
本部分代替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本部分与GB4706.1-1998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的第14章为瞬态过电压。GB4706.1-1998该章为空章。
——对于第19章非正常工作,本标准作了如下修改:
①增加了19.11.3~19.11.4.7,GB4706.1-1998该章无这些条款。②19.1增加了注5:当说明控制器要短路时,可由使其不工作来代替。③19.2、19.3增加注释:在第11章试验中动作的控制器允许动作。④19.9删除2。⑤19.11取消了注1和注3。注2修改为:通常,对器具和其他电路图的检查,将揭示出那些必须模拟的故障情况,以便能把试验限制在预期可能出现最不利结果的那些情况。⑥19.13增加了:如果器具仍然是可运行的,器具不应经历过危险性功能失效,并且保护电子电路应不得失效。GB4706.1-1998无该项要求。
——对29章作了如下修改:
①增加了该章说明:器具的结构应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足够承受器具可能经受的电气应力。通过29.1~29.3的要求和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②增加了29.1.1~29.1.5,GB4706.1-1998无上述条款要求。
本部分实施后,将逐步代替GB4706.1-1998,因为与本部分结合使用的各种家用电器的特殊要求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全部修订完。在未全部完成前,本部分仅适用于那些能与本部分结合使用的新修订的家用电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于2005年8月26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GB/T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17859-1999的5个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所需要的各个安全等级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等级化要求进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
本标准规定完整性包括数据完整性和系统完整性。数据完整性表征数据所具有的特性,即无论数据形式作何变化,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均保持不变的程度;系统完整性表征系统在防止非授权用户修改或使用资源和防止授权用户不正确地修改或使用资源的情况下,系统能履行其操作目的的品质。
本标准规定可用性是表征数据或系统根据授权实体的请求可被访问与使用程度的安全属性。
本标准规定访问控制是按确定的规则,对实体之间的访问活动进行控制的安全机制,能防止对资源的未授权使用。
本标准规定安全审计是按确定规则的要求,对与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审计,以日志方式记录必要信息,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安全机制。
本标准规定鉴别信息是用以确认身份真实性的信息。
本标准规定敏感性是表征资源价值或重要性的特性,也可能包含这一资源的脆弱性。
本标准规定风险评估是通过对信息系统的资产价值/重要性、信息系统所受到的威胁以及信息系统的脆弱性进行综合分析,对信息系统及其处理、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进行科学识别和评价,确定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的过程。
本标准规定安全策略主要指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工作方式、指导原则或程序。
本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是对一个组织结构中信息系统的生存周期全过程实施符合安全等级责任要求的管理,包括: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角色与职责,制定安全规划;开发安全策略;实施风险管理;制定业务持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选择与实施安全措施;保证配置、变更的正确与安全;进行安全审计;保证维护支持;进行监控、检查,处理安全事件;安全意识与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T2028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安全工程)的管理要求,是对信息系统安全工程中所涉及到的需求方、实施方与第三方工程实施的指导,各方可以此为依据建立安全工程管理体系。
本标准按照GB17859-1999划分的5个安全保护等级,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的不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系统的需求方和实施方的安全工程管理,其他有关各方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安全工程是为确保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目标而进行的系统工程过程。
本标准规定安全工程的生存周期是在整个信息系统生存周期中执行的安全工程活动包括:概念形成、概念开发和定义、验证与确认、工程实施开发与制造、生产与部署、运行与支持和终止。
本标准规定安全工程指南是由工程组做出的有关如何选择工程体系结构、设计与实现的指导性信息。
本标准规定脆弱性是能够被某种威胁利用的某个或某组资产的弱点。
本标准规定风险是某种威胁会利用一种资产或若干资产的脆弱性使这些资产损失或破坏的可能性。
本标准规定需求方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建设的拥有者或组织者。实施方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的建设与服务的提供方。第三方是独立于需求方、实施方,从事信息系统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中立组织或机构。
本标准规定项目是各种相关实施活动和资源的总和,这些实施活动和资源用于开发或维护信息系统安全工程。一个项目往往有相关的资金,成本账目和交付时间表。
本标准规定安全工程系统的概述是在整个工程范围内确定了不同等级工程的具体要求构成了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体系。通过这个体系从安全工程中分离出实施和保证的基本特征,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要求与工程管理的关系。
本标准规定安全工程目标是理解需求方的安全风险,根据已标识的安全风险建立合理的安全要求,将安全要求转换成安全指南,这些安全指南指导项目实施的其他活动,在正确有效的安全机制下建立对信息安全的信心和保证;判断系统中和系统运行时残留的安全脆弱性,及其对运行的影响是否可容忍(即可接受的风险),使安全工程成为一个可信的工程活动,能够满足相应等级信息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信息安全产品应具有在国内生产、经营、销售的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等级。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T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本标准根据GB/T8566-2001《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的规定,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应编制的主要文档及其编制的内容、格式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标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和管理过程。
本标准规定体系结构是一个系统或CSCI(Computer SoftwareConfiguration Item——计算机软件配置项)的组织结构,标明它的组成,这些组成的接口和它们之间的操作概念。
本标准规定计算机硬件是能接收和存储计算机数据的,对计算机数据执行一系列系统性的操作的,或能产生控制输出的设备。这类设备能实现基本的解释、计算、通信、控制或其他逻辑功能。
本标准规定计算机软件配置项是满足最终使用功能的软件集合,而且它由需方指定进行单独的配置管理。CSCI应从下列诸因素中进行折中选择:软件功能、规模、宿主机或目标计算机、开发方、支持概念、重用计划、关键性、接口考虑、是否需要单独编写文档和控制以及其他因素。
本标准规定独立验证与确认是由一个机构对软件产品和活动作系统的评估,这个机构不负责该产品的开发或被评估的活动。TV&V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本标准是GB/T8567-19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的修订版,并改名为《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T8567-1988。
本标准与GB/T8567-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本标准增加了文档编写过程。其内容参考了ISO/IEC JTC1/SC7 N21061999/04/15《软件工程——用户文档过程》。
2.本标准主要从软件开发与管理的角度,规定相应的文档及规范。其内容依据GB/T8566-2001《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3.在编写本标准时,综合了在软件开发与管理中的经验及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CMM中拟订的一些文档规范。
4.本标准与SJ20778-2000《软件开发与文档编制》很好的链接。
5.本标准在规定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测试文件、软件质量保证计划与软件配置管理计划等文档时,既依据相应的国标,又根据发展与实践经验作了相应的扩展。
6.本标准把SJ/T11291-2003《面向对象的软件系统建模规范第3部分:文档编制》中的文档编制规范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