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0001.2-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休闲方面的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下简称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也适用于运输工具、服务设施,具体用于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中的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区域功能图、街区导向图等导向要素的设计,也适用于图形标志尺寸大于10mm×10mm的出版物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标准应用规定,本部分应与GB/T10001.1配合使用。应用中,如还需使用其他符号,则应从GB/T 10001的其他部分中选取。
本标准规定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T 20501.1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表1中图形符号栏中的正方形边线不是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仅是制作图形标志的依据,应用时,应使用由该符号形成的图形标志。在使用本部分的图形符号设计导向要素时,应符合GB/T20501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本标准中图形符号的含义仅为该图形符号的广义概念。应用时,可根据所要表达的具体对象给出相应名称,如:含义为“洗衣”的图形符号,可给出“洗衣店”、“洗衣间”等具体名称。
本标准代替GB/T 10001.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主要区别为:
——将名称改为: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增加了42个图形符号:旅游服务、叫醒服务、清洁服务、淋浴、足浴、温泉浴、录像厅(电视房)、道观、佛寺、教堂、清真寺、名胜古迹、古塔、古桥、纪念碑、陵园、大型游乐场、儿童乐园、水上乐园、露天浴场、水族馆、海洋馆(海洋公园)、度假村、自然保护区、瞭望、热气球、徒步旅游、登山避难处、营火、露营地、山洞、冰川、雪山、山峰、峡谷、瀑布、河流、湖泊、湿地(沼泽)、海滩、森林(林地)、在此排队(单列排队);
——移至GB/T 10001.3中1个图形符号:轨道缆车;
——移至GB/T10001.4中12个图形符号:游泳、乒乓球、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壁球、网球、健身、划船、骑马、射击、狩猎;
——修改14个图形符号:团体接待、无障碍客房、订餐、客房送餐、洗衣、熨衣、桑拿浴、商务中心、摄影冲印、电子游戏、歌厅、舞厅、垂钓、缓跑小径;
——删除3个图形符号:干衣、国内直拨电话、国际直拨电话。
本标准于2006年8月4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实施。
GB/T 3792.2—2006《普通图书著录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著录项目及其排列顺序、著录用标识符、著录信息源、著录用文字和著录项目细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书目和图书馆目录以及各类型藏书目录。其他图书目录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各著录项目及单元所使用的标识符,除逗号“,”和下圆点“.”只在后面空一格(一个字符的位置,下同)外,其他标识符均需在其前后各空一格。
本标准规定著录用标识符应在英文状态下录入,其中的下圆点一律为英文状态下的下圆点,而非中文状态下的中圆点。
本标准规定著录用文字题名与责任说明项、版本项、出版发行项、丛编项,一般应按所著录图书本身的文字照录,现有设备无法照录的图形及符号等可由编目员改为其他形式的相应内容,并加方括号“[ ]”。
本标准规定著录用文字的信息源原题错字或漏字,应如实著录,但要在附注项说明。
本标准代替GB/T 3792.2-1985《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主要变化如下:
为了尽量与国际标准书目著录(普通图书)(ISBD(M))的定义保持一致,修改了部分术语的表述内容(见本版的3.1,3.3,3.4,3.8,3.9,3.10,3.14,3.19,3.20,3.21,3.22),增加了部分术语(见本版的3.5,3.6,3.7,3.11,3.12,3.13,3.15),删除了部分术语(见本版的2.7,2.9,2.12,2.15,2.16,2.18,2.19,2.23);
——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英语对照;
——将1985年版的“书名”一律改为了“题名”;
——将原“4.8.3获得方式”,改为“4.8.3获得方式和/或价格”;
——修改了著录项目标识符使用说明(1985年版的7.3和7.4;本版的6.3和6.4);
——修改和补充了著录信息源的表述(1985年版的9;本版的7);补充了原标准中遗漏的表述(1985年版的10.1;本版的8.1)
——修改了部分著录项目规则的表述内容;删除了1985年版的部分内容(1985年版的3.9,3.10,5,6,10.1.5.11下的a~z部分,附录A标目);
——比1985年版增加了部分条目或在1985年的部分条目中修改或增加了部分内容(本版的5.1,5.3.8,6.1,7.1,7.1.1,7.1.2,8.1,8.2.2.3,8.5.2.1,8.6.4.2,8.6.6,8.7.4,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2007年2月1日实施。
GB/T 20000.6-2006《标准化工作指南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本标准提出了标准制定程序、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化的参与及合作方面的良好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标准化机构及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IEC指南59:1994《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英文版)。本标准根据ISO/IEC指南59:1994重新起草。本标准与ISO/IEC指南59:1994的技术性差异为:
——将ISO/IEC指南59:1994的第1章“引言”的个别表述修改后作为本部分的“引言”;
——本标准增加第1章“范围”,概述了本部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增加了“标准化机构”、“标准机构”和“国家标准机构”三个术语及其定义,这三个术语引自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将ISO/IEC指南59:1994第3章“总则”的关于遵守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的国际间信息通报的规定修改为我国标准化机构关于遵守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的信息通报的规定,取消了ISO/IEC指南59:1994第3章的3.2关于成员国加入ISONET的规定;
——将ISO/IEC指南59:1994的6.3和6.4合并为本标准的7.3;
——本标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7.2、7.3和7.5关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合作义务的条款;
——本标准将ISO/IEC指南59:1994的7.4和7.6关于国家标准机构和国家与区域标准化组织合作义务的条款合并修改为本标准的8.2,国家标准机构和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义务的条款;
——本标准将ISO/IEC指南59:1994的7.7关于通过ISONET提供信息的条款修改为本部分的8.3,关于信息提供的条款;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附录A:GAT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删除了ISO/IEC指南59:1994的附录B:ISONET标准和标准相关信息体系和服务;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9月4日发布,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T 20000.7-2006《标准化工作指南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本标准是规定了管理体系标准项目的论证和评价的指导原则,以评定其市场相关性;制定和维护(例如复审和修订)管理体系标准的方法(过程)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兼容性和一致性;管理体系标准的术语、结构和共有要素的指导原则,以确保兼容性,并提高一致性和易于使用的程度。
本标准将管理体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①A类:通用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和专业管理体系要求标准;②B类:通用管理体系指导标准和专业管理体系指导标准;③C类:管理体系相关标准。
尽管本标准针对A类管理体系标准,但同样适用于B类管理体系标准。除了本部分7.3有关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和共有要素的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还适用于C类管理体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管理体系指导标准和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机构和起草者。本标准不适用于实施管理体系的组织和针对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组织。
本部分与ISO指南72:2001存在技术性差异为:
——根据我国情况,对于ISO指南72:2001涉及ISO国际标准的制定程序和机构,本标准用我国相应的标准制定程序和机构及相关方代替:本标准删除了ISO指南72:2001第1章注3——关于TC的注释;将ISO指南72:2001第1章、A.2.1的d)和A.2.7的a)中“ISO机构”、“非ISO标准制定组织”字样修改为我国的标准制定机构和起草者;将ISO指南72:2001的7.1中关于向CASCO咨询的条款修改为向我国认证认可管理机构咨询;将ISO指南72:2001的7.3.2和7.3.3中“ISO技术委员会”字样修改为我国的“TC”。
——对于ISO指南72:2001中国际标准制定程序各阶段及结果形式,本标准用我国标准制定程序相应阶段及结果形式代替:本标准删除了ISO指南72:2001第1章的注1——关于ISO和IEC国际标准、技术规范等各类文件的注释ISO指南72:2001的6.2关于标准论证程序的条款,本部分用我国立项阶段代替ISO对于新领域和新工作项目的投票程序;本标准删除了ISO指南72:2001的7.3.3和A.2.3中标准或文件的“ISO”字样。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9月4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T 20306-2006《游乐设施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游乐设施的基本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游乐设施的生产、使用和检验等领域。
本标准对主要游乐设施术语的规定如下:
1.有动力类游乐设施是具有动力驱动,承载游客进行游乐的设施。
2.自控飞机类游艺机是指乘人部分用挠性件吊挂,边升降边绕垂直轴回转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艺机。
3.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是沿架空轨道运行,适用于人力、内燃机和电力等驱动及运行形式类似的游艺机。
4.电池车类游艺机是在规定的车场或车道内运行,以蓄电池为电源、电动机驱动及运行形式类似的游艺机。
5.碰碰车类游艺车是指在固定的车场内运行,用电力、内燃机及人力动力驱动,车体可相互碰撞的游艺机。
6.蹦极是指游客或游客乘坐物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在空中产生弹跳、翻转运行的游乐设施,一般包括高空蹦极、弹射蹦极和小型蹦极。
7.高空蹦极是指游客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从高空塔架或其他平台上向下跳跃并在空中产生弹跳、翻滚运动的游乐设施。
8.弹射蹦极是指游客乘坐物(蹦极座舱)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从地面或其他平台向上弹射并在空中产生弹跳、翻滚运动的游乐设施。
9.小型蹦极是指游客或游客乘坐物依靠弹性绳或其他弹性件的伸缩,从地面向空中弹跳,产生上下、翻滚运动的游乐设施。塔架高度小于10m。
10.充气弹跳是指采用高强度织物或薄膜缝(粘)合而成,在内部充满空气,制成各种造型,达到一定强度合稳定性,主要供儿童游乐的设施。
本标准对主要基本概念有如下规定:
1.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合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2.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游乐设施。
3.重要零部件是指在受冲击、振动或交变载荷作用下的零部件,一旦失效会造成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
4.关键焊缝是指在受冲击、振动或交变载荷作用下的焊缝,一旦失效会造成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
5.非标准机电产品是指根据需要自行设计生产的用于游乐设施中的机械和电气产品。
6.预埋件是指预先埋在玻璃钢件或其他材料中的金属构件。
本标准于2006年7月19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