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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2007年免检工作宣贯
2007-05-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深入贯彻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和《关于开展2007年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号),落实好总局领导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家免检制度,做好国家免检制度有关具体实施工作指示精神,加强免检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免检工作有效性,5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分别组织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60多位免检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座谈,又于16日对全国今年须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进行了免检制度宣贯。这些工作使与会的有关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免检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新条件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了做好免检申报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对做好2007年免检实施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对新颁布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和2007年实施免检的55种产品《申报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宣贯,对企业做好2007年免检申报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应读者要求,本刊现就有关宣贯的重点内容做一介绍。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以下称《规范》)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一、《规范》对企业申报条件的8项新规定:
    细化了注册商标的规定。
    明确了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要求。
    增加了对企业被投诉情况的要求。
    对证明材料的层级统一调整为市级。
    对子(分)公司的要求。
    新增电子监管网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严格了对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
    完善了对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
    二、《规范》对企业重新申请的3项新规定:
    新增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
    明确了重新申报免检企业变动免检范围,应符合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重新申报企业再次获得免检资格,原免检标志的使用期限从3个月调整到6个月。
    三、《规范》对免检企业责任和义务的3项新规定:
    年度质量报告责任。   
    重大变化及时报告责任。
    保证质量稳定合格责任。   
    四、《规范》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的4条规定:
    对违规免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从严处理。
    对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证书的从严处理。
    对免检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企业申报中需要把握的七个方面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29类重新申报产品的申报:
    允许新增申报,但要严格把关。
    对重新申报、新增申报实行同样条件和要求。
    要对重新申报企业必须开展一次省级监督抽查,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要对重新申报企业免检期间的发展状况,履行质量报告等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二、关于8类产品的现场核查:
   对淀粉、婴儿手推车、纸尿裤(片)、热轧带肋钢筋、水泥、糖、电池、化肥8类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其他产品和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使用规定的核查文书。
    三、集团企业涵盖子(分)公司的申报:
    子(分)公司必须符合《工作规范》3.1.10的规定。
   集团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与子(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并在申报书1.8(1.7)、2.3中进行注明。
    子(分)公司必须接受过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子(分)公司必须稳定生产2年以上。
    对异地子(分)公司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四、委托生产情况的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
    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
    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
    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对被委托生产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按照以上规定提供材料,并在《企业申报书》2.3中注明。
    五、监督抽查报告的有效性:
    原则上按照《申报细则》划分的申报产品品种提供。
    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也必须按规定提交监督抽查报告。否则不能纳入免检范围。
    监督抽查报告有效期限原则上把握为近三年内。
    监督抽查报告不能为收费性质的定期检验、委托检验或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报告。
    重新申报企业提供一份抽查报告。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报告或今年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报告。
    六、有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按照《工作规范》、《申报细则》及填报指南规定的要求,提供产量、产值、利润、纳税、出口检验检疫等证明文件。
将对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抽查。对发现不实材料,坚决不予受理。对蓄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录在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对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自我判定:
    是否符合《工作规范》和《申报细则》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
    8类产品是否接受现场核查合格。
    《申报书》是否真实、准确、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是否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对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能够积极有效处理。

对2007年免检申报14个重点问题的具体说明:

    1.关于产品类别、品种和规格型号几个概念的划分问题
   ——类别:指《申报细则》划分的,存在本质不同的产品。2007年免检产品划分55个类别。
   ——品种:对同一类产品中,按照不同型态、不同标准以及其他需要区分的属性,划分不同品种。即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2.1项第一列。
   ——规格:对同一品种或同一型式的产品,按照不同包装、尺寸、重量等物理性质或其他参数进行的划分。
   ——型号:用字母、数字对产品型式和规格等的表示。一般按照行业或企业约定俗称的方法进行表示。
    2.关于产品品种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对应问题
    ——原则上,申报产品品种应为《申报细则》所列标准规定的产品。
    ——个别产品品种与标准界定的范围不能完全对应,但属于类似产品,可包括在申报范围内。
   ——总局将根据各省受理审查工作中反馈的情况,及时对相关类别产品包括的具体品种进行明确。
    3.关于产品品种与监督抽查报告的对应问题
    ——原则上,按照《申报细则》规定的产品品种提供监督抽查报告。
   ——对于个别产品类别,根据开展监督抽查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产品类别提供抽查报告。总局将对这些个别情况进行及时明确。
    4.关于产品类别与产量、产值的对应问题
   ——基本上,各类产品的《申报细则》已经按照产品品种规定了各种产品需要达到的产量产值要求。
    ——对于没有按照品种规定产量产值要求的,产量产值为该类产品的总产量产值。
    5.关于《申报书》按产品品种填报还是按照产品类别填报的问题
    ——按照产品类别填报《申报书》,一类产品填一份《申报书》。
    ——一个企业生产多个品种的,在《申报书》相应地方填写各种产品的情况。
    6.关于电子监管网入网的证明问题
   ——按照总局要求,淀粉、化肥、糖等三类产品申报免检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
    ——企业产品入网确认标准为:已赋码激活上市。
    7.关于企业日常投诉情况的审查问题
   ——按照企业的地域归属,由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日常被投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证明。
    ——全省申诉处理系统已经联网运行的,可由省局统一对企业被投诉情况做出证明。
    ——总局在审查时,将通过全国投诉举报和申诉中心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8.关于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他资质有效期的问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在申报时必须在有效时间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申报期间过期的,必须及时按规定更换,并在免检审定结果公布前重新取得有关资质。否则退回免检申报材料。
    9.关于新、旧标准的执行问题
   各类产品的《申报细则》中明确了申报产品应该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有一些为刚刚颁布实施的新标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严格实施,而不能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旧标准。
    10.关于企业投产试验报告问题
   三种形式都可以:一是企业投产时自己进行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企业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三是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11.关于塑料薄膜、电冰箱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问题
   这两类产品的《申报细则》中都要求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考虑到这两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时间不长,全国进展情况不一,一些企业正在申请过程中。经研究,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取证,可以提供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证明,但必须保证在今年免检审定工作结束前,也就是10月份前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取证,将退回企业的免检申报。
    12.关于有关产品执行产业政策的问题
严格按照有关产品《申报细则》的规定,只要企业存在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都不能纳入免检申报范围。
    13.关于《申报书》2.8项的填写问题
    ——按照填报指南2.8.1-2.8.8的具体规定填写
   ——对于申报多个品种,如果细则规定的各个品种的产品、产值要求不同的,在2.8.1-2.8.4栏内分别填报各种产品的产量、销售量、产值、利税和年创汇。集团公司申报的,填写集团公司总的情况。
    ——2.8.6企业纳税情况,按照整个企业情况填报。
   ——对于2.8.7企业排名、2.8.8市场占有率,如果所申报产品没有行业协会和其他权威机构,无法出具证明的;或者企业难以得到有关机构权威证明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填报。
   14.关于《申报细则》中“3.5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问题
   ——3.5.1企业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3项内容:企业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3.5.2企业检验检测体系文件。包括4项内容:检验规章;检验机构设置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人员清单。 
   ——3.5.3售后服务体系文件。包括3项内容:售后服务管理规章;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图;售后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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