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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镜 三大种类用途各异——QB2457-1999《太阳镜》标准主要指标分解
2008-03-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QB2457-1999《太阳镜》是1999年10月14日发布,2000年9月1日实施的行业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是参照美国标准ANSIZ80.3制定的。该标准不适用防护人工光源辐射的护目镜及矫正视力用的眼镜。

    太阳镜从用途上分为遮阳镜、浅色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等3大类。

   遮阳镜为一般常用的太阳镜,对太阳光有较明显的遮挡作用,能减轻强光刺激对人眼造成的伤害。

   浅色太阳镜对太阳光的阻挡作用不如遮阳镜,但其色彩丰富,适合与各类服饰搭配使用,有很强的装饰作用。

   特殊用途太阳镜具有很强的遮挡太阳光的功能,常用于海滩、滑雪、爬山等太阳光较强烈的野外。

    QB2457-1999《太阳镜》主要技术指标分解如下:

    顶焦度偏差

   太阳镜的标称顶焦度值应为0.00D,镜片制造时的偏差或镜片与镜架的装配不符,都有可能产生顶焦度的偏差(即带有或正或负的顶焦度),若超出一定范围,佩戴者可能会感到视物变形,严重的则会影响佩戴者的视力健康。对应于GB10810.1《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国家标准表1要求,其球镜顶焦度允差为±0.12D;柱镜顶焦度允差为±0.09D。

    棱镜度

   太阳镜的棱镜度应为0.00Δ,若镜片具有棱镜度,则会产生视物移焦,若超过标准允许的范围,则可能导致双眼视物不能合一,或产生高低的不平衡感,加剧佩戴者的眼肌及视神经无序地调节,严重的还会导致神经调节紊乱或产生斜视等。根据GB10810.1表4要求,其棱镜度允差为0.25Δ。

    光透射比(τV)

    对于浅色太阳镜,其光透射比应>40%;对于遮阳镜,其光透射比的范围为8%~40%。

   光透射比项目是表征太阳镜功能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现行标准按此功能将太阳镜分为3类:遮阳镜、浅色太阳镜和特殊用途太阳镜,而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则将其分为5类。

   类别不同,太阳镜的用途截然不同。如果用浅色太阳镜作遮阳之用,佩戴者将无法获得遮阳的良好效果,如长时间在阳光较强的户外活动,佩戴者仍会因受到较强光的刺激而感到疲劳。浅色太阳镜一般起装饰作用,或用在阳光并不强烈的室内等。反之,在室内或并不需要遮挡强烈阳光的场所佩戴遮阳镜,则会因瞳孔过度放大而产生不适、易疲劳等。在遮阳镜中,透射比较小的产品不太适合骑车人或驾车者佩戴,因为骑车人或驾车者的行进速度要比行人快,透射比太低会影响他们的反应能力。

    平均透射比(紫外光谱区)

    平均透射比在量值上是镜片在紫外光谱区间对紫外射线的平均透射比,标准规定:

    a)在315nm~380nm的UVA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A应≤τV;

    b)在290nm~315nm的UVB波段,其平均透射比τSUVB应≤0.5τV。

    此外,在UVB波段,浅色太阳镜的平均透射比应≤30%,遮阳镜的平均透射比应≤5%。

   当太阳镜满足此项要求,就达到了防护的最基本要求,即在挡住强光的同时也阻挡了相应量的紫外光,佩戴该太阳镜至少不会增加紫外光的接受量(戴上太阳镜,会降低进入人眼光通量,致使佩戴者瞳孔增大,在同等外界条件下,如果太阳镜不能阻挡相应量的紫外光,人眼将接受比不戴太阳镜时更多的紫外光)。2006年11月,正式实施的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中,明确规定用作太阳镜镜片的紫外透过率最高不得超过5%。

    有防紫外功能的太阳镜,一般有以下几种明示方式:

   a)标注“UV400”: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的截止波长为400nm,即其在波长(λ)在400nm以下的光谱透射比的最大值τmax(λ)不大于2%;

   b)标注“UV”、“防紫外”: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的截止波长为380nm,即其在波长(λ)在380nm以下的光谱透射比的最大值τmax(λ)不大于2%;

   c)标注“100%UV吸收”:这表示镜片对紫外线具有100%吸收的功能,即其在紫外区间的平均透射比不大于0.5%。

    达到上述要求的太阳镜,才是真正意义上对紫外线有防护功能的太阳镜。

   防紫外性能是太阳镜的一项重要指标,一副太阳镜是否具有防紫外的功能,我们无法用肉眼辨别。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对防紫外性能只有基本要求,即对佩戴者无害。防护功能主要由生产企业作出明示承诺,但并不是所有的太阳镜产品都有防紫外功能,作为消费者要识别产品是否具有防紫外功能,只能把厂方对产品的明示承诺作为惟一的参考。

    色极限

   模拟通过镜片观察黄色和绿色交通讯号及通过镜片观察平均日光,标准中规定:对应的色坐标应位于色度图(QB2457-1999图1)中对应的区域内。若测得的色坐标值超出了规定的色极限区域,则会导致混淆各种交通讯号,是交通事故的隐患之一。

    交通讯号透射比

   通过镜片观察红、黄、绿交通讯号,标准中规定其相应的对于交通讯号的透射比为:对红色讯号应≥8%;对黄色和绿色讯号应≥6%;

    若各色交通讯号透射比太低,则降低了对讯号的识别能力,也是交通事故的隐患之一。

    标志

   根据QB2457-1999对标志的要求,每副眼镜均应标明执行的标准代号(QB2457等)、类别(遮阳镜或浅色太阳镜等)及生产厂名和商标。

    类别的标明,可供消费者在挑选太阳镜时能根据用途和场所进行正确选购。

    抗冲击性

   对于明示具有防护功能或符合ANSI(美国国家标准)的镜片,其必须能承受16g钢球自1.27m的高度自由下落冲击而不碎裂。该指标是对具有防护功能眼镜的最低要求。若明示镜片具有防护功能,却又通不过本标准,则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在不安全的场合戴一副自认为是安全的眼镜,如有意外发生时,将直接危害消费者的眼睛。

(作者单位: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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