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通过对“乳”与“奶”的概念和用法进行区分与分析,提出一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规范含乳产品名称,才能确保含乳产品的质量。
关键词 乳 奶 豆乳饮料 豆奶饮料 标签
人们常用“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来说明牛奶的重要性,现在市场上各种乳、奶制品层出不穷,但辨别真假好坏,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难题。因此,应分清“乳”与“奶”的用法,规范含乳产品名称,确保含乳产品的质量。
“乳”与“奶”的含义
大家都知道牛乳、乳粉、乳酪、乳名、哺乳可以叫做牛奶、奶粉、奶酪、奶名、喂奶,这些例子说明“乳”与“奶”这两个字在很多场合是可以相互通用的。但是,“乳”字与“奶”字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乳”字的本意是乳房、乳汁,除此之外它还引申出另一种含义:像乳汁的东西。如乳白色、乳浊液、石灰乳中的“乳”字,就是其引申的另一种含义。
“奶”字是“乳”字本意的一种通俗名称,它不具有“乳”字引申的另一种含义。所以一般不会用奶浊液、石灰奶等。
豆乳饮料不能称为豆奶饮料
明确了“乳”与“奶”两个字的含义后,将它们用作食品名称时,就要谨慎,不可随意乱用。例如豆乳饮料不能称之为豆奶饮料。因为豆乳饮料指的是用大豆加工制成的乳状液体饮料,过去的名字叫“豆浆”。豆奶饮料则是指用豆乳和牛奶(奶粉)配制而成的饮料。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文释义中对此就作了明确的说明,未添加乳或乳制品的豆乳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不得命名为豆奶饮料、椰子奶饮、杏仁奶饮料[1]。
什么是合格的豆奶饮料
那么,在豆乳饮料中添加了乳或乳制品后是否就可以叫做豆奶饮料?回答是不一定。这要取决于乳或乳制品的添加量是否能达到含乳饮料的要求。因为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规定,蛋白质含量不能低于1%[2]。
假如豆乳饮料中添加了乳或乳制品,饮料的蛋白质含量为1%,可以叫做豆奶饮料吧?回答依然是不一定。因为GB11673规定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是一种简单化的写法,准确一点是乳蛋白含量不低于1%,再严谨一点,就应采用GB10789-1989《软饮料的分类》的提法:非脂乳固形物不低于3%[3]。现在许多豆奶饮料、花生牛奶饮料标示的总蛋白质含量为1%,即大豆(或花生)蛋白质加乳蛋白质的总含量才有1%,表明其乳蛋白质的含量低于1%,因而是不合格的含乳饮料,产品名称不能加“奶”与“牛奶”。这个问题早在1992年轰动全国的果奶风波发生后,卫生部为此发布的《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卫监发[1992]第56号)文件中就有明确说明:1.许多配制的产品含乳量达不到乳饮料标准,却在产品名称上冠以“乳”或“奶”,误导消费者;2.配制型乳饮料,成品中非脂乳固形物应不低于3%,蛋白质不低于1%;3.为调整口味加入少量鲜乳或乳制品,其(乳)蛋白质低于1%的其他配制饮料,产品不得以乳或奶命名。
不合格的含乳食品依然广泛存在
随着时间的消逝,标准的规定,卫生部的指令渐渐被淡忘,蛋白质为1%的豆奶饮料依然广泛存在,蛋白质仅为1%的“花生牛奶”、“牛奶花生”(产品名称上连饮料两字都不加)的广告铺天盖地。在一段时间里,各种含奶量极少、甚至于无“奶”的“奶粉”充斥市场。如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了47个调制奶粉产品,仅5个合格,不合格率高得惊人。在不合格产品中,有23个蛋白质不合格,其中13个不含奶。
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必须修订
笔者认为,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这个标准名称本身就混淆了豆粉与豆奶粉的概念。按汉语语法,“速溶豆粉(豆奶粉)”的含义是速溶豆粉又名豆奶粉或俗称豆奶粉,实际上速溶豆粉不能叫豆奶粉,正如豆乳饮料不能叫豆奶饮料一样。所以这个标准必须修改,应分别制定速溶豆粉与豆奶粉的标准,分别给这两种产品下定义,分别制定质量指标,用标准去规范食品名称。
对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中“3.4含乳饮料(品)类”的修改意见
6.1 “3.4.1定义: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经加工制成的制品。”这个定义不够严谨,应采用GB10789-1989的写法,后面加一句“其成品中非脂乳固体不低于3%(m/v),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m/v)”,这样才能与GB11673-2003的要求一致。
6.2 取消“3.4.2.1”中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称乳酸饮料”及“3.4.2.2”中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称乳酸菌饮料”这两段话。因为它们不符合含乳饮料的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的要求,不属于含乳饮料。特别是乳酸饮料这个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应使用。现在正流行醋酸饮料,即用醋酸配制的饮料,那么乳酸饮料就应该指的是用乳酸配制的饮料。
6.3 取消“3.4.2.1”中的“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m/v)称乳饮料”及“3.4.2.2”中的“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1.0%(m/v)称乳酸菌饮料”这两段话。因为在“3.4.1定义”中已经写了,不需重复。
6.4 “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这两个名称既规范,含义又清晰易懂,没有必要再使用“乳酸菌乳饮料”这样的名称。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标示是“配制”还是“发酵”的含乳饮料,正如必须标示是“配制”还是“发酵”的酱油一样。
加强对含乳产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含乳产品名称不规范的情况在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后,得到较大改善。因为GB7718-2004增加了许多新规定,以强化标签的真实性。其中一条是配料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加配料的添加量。[1]”因此,在产品名称上加上了“奶”或“牛奶”的食品,奶和牛奶就是特别强调的有价值的、有特性的配料,就应标示奶或奶粉的添加量。这个添加量也可以用非脂乳固体或乳蛋白质的含量来表示。例如豆奶粉的配料标示为:白砂糖、大豆奶、奶粉(≥15%);更规范的写法是:白砂糖(≤60%)、大豆粉(≥25%)、奶粉(≥15%)。又如橙汁牛奶饮料的配料标示:水、复原奶(≥30%)橙汁(≥20%)、糖精钠、山梨酸。增加了配料的定量标示,就可以使消费者更直观、更清楚地了解食品的质量。要补充说明的是,“豆奶粉”这个名称不准确,它不能准确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因为加入了大量的糖,所以应叫做“加糖豆奶粉”或“豆奶固体饮料”,因此,还要把加糖量标示出来,正如加糖奶粉要标示加糖量一样。
结语
GB7718-2004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情况仍有待加强,例如在标准中清清楚楚写的条文:“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 ‘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1]”仍未得到全面彻底的执行。“橙汁”大得很,“饮料”小得不成比例的食品标签,依然随处可见。因此,要分清“乳”与“奶”的用法,规范含乳产品名称,标示乳的含量,从而确保含乳产品的质量,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需要生产企业、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
[2] 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S].
[3] 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S].
(作者单位:广西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