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将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法条竞合简单案件的法律适用三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与复杂案件适用处罚的三原则相混淆,造成对有关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时的适用法律或作出处罚决定不准确。
如何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考量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对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遵循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
复杂案件处罚规则
质监部门在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违法事实往往不只是由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简单案件,而是由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复杂案件。对此,如何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考量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区别于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违法事实,笔者将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为复杂案件,其违法事实称为复杂事实;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之为简单案件,其违法事实称为简单事实。
对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遵循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吸收原则是指由最重行为罚吸收其他较轻的行为罚,仅以最重的行为罚作为决定罚,其余较轻的行为罚应在分析和归纳基础上,在对逐一行为施罚中体现,但因被吸收而不再在决定罚的合并处罚中体现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销售、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相加原则亦称绝对相加,指行政相对人数个违法行为的非法收入或非法所得绝对相加,合并决定的处罚原则。加重原则也是限制加重原则的简称,即罚款额界定在数个违法行为中最高罚款以上,在数个违法行为罚款总和或以内加重。该原则适用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最终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上述种类可以分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人身罚等4类,将吸收、相加、加重三原则作用于复杂案件,就产生了一种有规则的处罚决定。因此,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理解为,依照法律规范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合并处罚。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决定上的合并,合并并不排除多种处罚并用,其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一个最终处罚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将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法条竞合简单案件的法律适用三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与复杂案件适用处罚的三原则相混淆,造成对有关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时的适用法律不准确,或作出处罚决定不准确。
虽然《行政处罚法》对复杂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实施处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复杂案件处罚规则在法理方面恰恰遵循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区别于简单案件处罚规则,在基层办案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由上述处罚规则,结合笔者下面举出的示例,我们可以看到处罚规则应用的法律意义,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全部法律责任。
示例: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门市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瓶上未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识,钢瓶也未印充装单位永久性编码。该单位负责人程某又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气体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未销售的15个液化石油气瓶就地封存,并书面通知程某带齐能证明气体来源、合格证明、气装站资质和气瓶安全情况等的资料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但程某未按规定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又擅自将封存的15瓶液化石油气全部销售。
由示例,并根据上述处罚规则,在分析归纳基础上,就能得到对销售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和擅自销售查封的15瓶液化石油气作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决定罚。
笔者认为,经营者程某主要存在两种行政违法行为:一是销售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是擅自销售查封的15瓶液化石油气。对程某的处罚是只处理一种违法行为,还是追究程某的全部违法行为;是判断违法者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还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处理程某的违法行为,逐一行为施罚应为:一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0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按《产品质量法》第63条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擅自销售被查封的15瓶气体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遵循吸收原则,行为罚的决定罚为“责令改正”;按相加原则,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罚,决定罚为将两个违法所得相加累计;应用加重原则推导出最终罚款额的决定罚,权衡15瓶气体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与1万元以下的关系,视情节取一个限制加重的罚款额。如15瓶气体货值金额为0.3万元,那么,3倍为0.9万元,若对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处1万元罚款,则罚款决定罚可以在1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错误处罚决定通常为,只适用《气瓶安装监察规程》第50条规定处罚:“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只适用《产品质量法》第63条的规定处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工作单位:江苏省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