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的乳品事件,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堪忧。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用量及其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个别不法商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滥用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如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在乳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之前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卫生法》为主导,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亟待加强
(一)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1.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滋生腐败。
2.食品安全管理中,虽然现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比较清楚,但与世界先进管理模式还有差距。食品管理应该由一个部门一管到底,避免分段管理而造成互相推诿,或者单独执法时候力度不够,以及联合执法时候的走过场。
(二)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四、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再如英国199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以及各种食品、饮料所包含的具体成分和卫生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
2.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所谓的“绿色壁垒”。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采取的环境保护上起步早、成效大、公众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先进、环保标准较高,他们制定的绿色技术标准几乎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们只有快速与之接轨,把绿色壁垒由现阶段的出口障碍变成促使我们加快发展绿色产业的强大动力,这最终的收益者是我们自己。
3.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的力度。首先在出口企业全面推行HACCP体系认证。把HACCP体系纳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逐步推行HACCP体系走向强制实施。
4.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恶化态势,原因固然很多,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较弱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很显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不会提供非法所得,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结果造成食品污染的态势愈演愈烈。(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不光要根据金额,而且要根据事情的性质对当事人有刑事上的处罚。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2)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3)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如果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生产厂商有将产品召回的义务。(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应改变那种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媒体曝光后才处理的情况,从源头抓起,注重防范,在事故还未形成之前就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5)建立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倒查追究制度,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关责任。(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7)强化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责任,克服官本位思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具体体现。(8)加大对县级食品检验机构的投入,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基层。这样就能早发现早解决。
6.加大对小作坊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一但发现其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坚决关停。
链接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管理历史悠久的德国是世界上4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涉及全部食品产业链,包括植物保护、动物健康、善待动物的饲养方式、食品标签标识等。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