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抽查
福建瓶(桶)装饮用水
合格率为98.2%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组织对该省企业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等3种瓶(桶)装饮用水进行了省级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92家企业生产的292批次产品,合格281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96.2%。其中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查了37家企业生产的37批次,合格33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89.2%;饮用纯净水抽查了144家企业生产的144批次,合格139批次,合格率96.5%;其他饮用水抽查了111家企业生产的111批次,合格109批次,合格率98.2%。
该省此次监督抽查覆盖面大,主要针对近年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臭氧杀菌带来的溴酸盐,以及铅、砷、镉、霉菌和酵母、致病菌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抽查结果显示,本次监督抽查的瓶(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状况尚好,在3种饮用水中,饮用纯净水均未检出含有溴酸盐,但有5批次产品的霉菌和酵母超标,其主要原因是消毒杀菌、生产环境卫生控制不严造成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分别有4批次和2批次溴酸盐含量超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溴酸盐≤0.01毫克/升的要求,其主要原因是水源中的溴化物含量偏高或加入臭氧量偏高,以及水处理的离子交换不足造成的。
上海瓶(桶)装饮用水
合格率为93.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该市生产、流通领域的瓶(桶)装饮用水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
本次共抽查瓶(桶)装饮用水200种,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卫生指标和各类食品的特征性理化指标,并对食品标签进行了检查。经检验,186种食品合格,总体抽样合格率为93.0%。
桶装饮用水共抽查了155种产品,144种合格,抽样合格率为92.9%;瓶装饮用水共抽查了45种,42种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3.3%。
从抽查情况看,本次抽查的瓶(桶)装饮用水总体质量状况较好。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指标、电导率、亚硝酸盐、高锰酸钾消耗量和标签不合格。
对于前一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溴酸盐问题,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质检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测了该市流通领域抽取的18种瓶装水(包括4种纯净水、8种矿泉水、6种矿物质水)和该市生产企业的34种矿泉水和矿物质水(桶装和瓶装),溴酸盐含量全部小于方法检出限(即<0.005mg/L),而且所有样品的溴酸盐含量均小于生活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的标准(即≤0.01mg/L)。从上述抽查结果可以看出该市瓶(桶)装饮用水溴酸盐含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量要求。
◆ 专家点评
桶装水质量状况分析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解增友 唐崇明 段敬才)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对饮用水的需求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从过去普遍饮用自来水,发展到现今作为商品流通的瓶(桶)装水,预示着人们在饮食结构上正在悄然与旧的传统观念告别。瓶(桶)装饮用水目前已成为办公场所、学校及许多家庭必备的饮品,其质量安全状况也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行业现状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饮用水企业基本上是生产瓶装矿泉水,且数量较少,其后开始由单一的瓶装水向大包装桶装水发展。至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纯净水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以纯净水为主的桶装水生产也随之达到高潮,而且桶装水市场比瓶装水市场发展更快。据行业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大大小小桶装水企业超过5000家。
随着桶装水产业10余年的蓬勃发展,目前国内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几乎都加入了饮用水的市场大战。娃哈哈、乐百氏、农夫山泉等知名品牌脱颖而出,品牌集中度也日趋提高。近年来,益力、屈臣氏、统一、康师傅等知名度也大幅上升。这些大型品牌企业,在营销网络上基本上做到了全面布点,严密控制。其余5000余家小品牌生产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占整体桶装水企业的95%以上,形成了产业群体量大分散、小型居多的局面。
自2000年开始,在“天然、安全、营养、健康”的世界新饮水理念影响下,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格局已经形成。从国际上看,矿泉水的消费比例大大高于纯净水,从我国目前水市场的发展趋势看,矿泉水也将会复兴。国内一些品牌企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正为矿泉水的复兴做着准备,纷纷在矿泉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建厂,准备开发矿泉水。
目前我国桶装水的品种有纯净水、矿泉水、山泉水、矿物质水等,各自都有其消费群体。随着人们消费观念和科学饮水观念的普及,消费者已经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桶装水市场的竞争。
主要问题
1.桶装水的质量抽查不容乐观
根据近几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对桶装饮用水的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全国桶装饮用水产品合格率偏低。大中型企业因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其产品质量水平和稳定性明显优于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而在为数众多的小企业中合格率有的地区还达不到50%。抽查结果表明,桶装水存在的主要不合格项是微生物、亚硝酸盐、电导率、产品标签等指标。其生产厂家主要是一些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人员素质差、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的小企业。有的企业生存艰难,无能力提高产品质量。
2.桶装水的包装容器令人担心
制作包装桶的原料选用不当。由于桶装水市场竞争激烈,造成水价有所下降,但包装材料价格却不断增长,一些小企业就打起了“水桶”的主意。严重的一种被老百姓称之为“黑桶”,该包装物是使用废旧塑料制成,有的甚至采用工业级PC料。该种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元素,PC料桶较脆、易破,桶身发黑,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在长期盛装饮用水后,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浸出而污染水质。还有一种被老百姓称之为“塑料桶”,此类桶材料为PET塑料,此类桶虽然价格低廉,但质地软、不耐磨、尺寸稳定性差,不适于机械化生产,并且不耐温,耐紫外线照射能力差,使用寿命短。因此,质量同样让人担心。
清洗不彻底。由于包装桶多数是回收周转使用,很多企业将包装桶放在露天,桶内很容易滋生各种微生物,如果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彻底,就会造成产品的微生物污染。然而事实却是,很多企业将新桶与使用数次或使用数十次的桶混用,清洗工序用的却是同一设备同一强度,造成菌落总数等微生物的严重超标。
包装桶密封性较差。回收周转桶的来源混乱,加上桶的长期使用磨损,使桶的口径不一致,桶口与桶盖不匹配,有的桶盖又太薄,使得桶口的密封性不好,空气中的杂菌易进入饮用水中,造成微生物二次污染。
3.小型企业管理不严令人担忧
生产过程中许多环节不严格管理。有的小型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其灌装车间空气净化装置不启用,或已达不到效果而未做处理;有的企业对回收桶及盖未经彻底清洗、灭菌就直接使用;有的企业甚至将自来水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灌装;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对水处理工序不重视,不及时更换过滤膜,导致微生物和杂质无法滤除。
企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桶装水小企业规模小,企业管理不正规,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不按标准生产。企业雇用的部分流动性很强的从业人员,甚至不了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缺乏食品加工的基础知识。
部分小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产品出厂检验严重不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把关不严,有些企业出厂检验设备成了摆设,产品不检验就出厂。
几点建议
1.加强桶装水企业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的前提条件是,矿泉水及其他饮用水企业一定要按照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建厂,这是我国对矿泉水行业惟一的GMP规范,即《Good ManufaturePractice》,国际上有良好的卫生规范,它对建筑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生产工艺、储藏、销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同时过程监控,也就是品质保证体系也十分重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它作为食品行业的一种新的质量保证体系,近年来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并采用。它不同于传统的质量检查(即最终产品检验)。“HACCP”是一种生产过程各环节的控制,其原理经过实际应用与改进,已被联合国食品法规委员会所确认。如果我们的工厂都有一套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实施,桶装水的产品就有了质量保证。
2.修订桶装水水质标准
目前,全世界有许多不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中最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有3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3部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定本国国家标准。198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由此我国矿泉水行业得到了规范和发展。1998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使纯净水产品质量不断提高。2002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使其他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有了保障。我国现行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标准比较,仍比较落后,一是指标相对少,二是有些指标值低于国际标准。修订以上饮用水标准,将使我国桶装水水质标准更加严格,生产厂家也只有按国际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尽快融入国际市场。
3.积极研究桶装水包装问题
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是众所周知的,全国有14个省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国际公认的1750立方米用水紧张线,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南、山东、宁夏、河北、江西、山西9个省低于500立方米。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和对水质的担心,桶装水消费急剧上升,我国桶装水市场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如此大的发展空间,将为桶装水生产企业提供巨大商机。虽然目前桶装水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如大量使用饮用水冲洗包装桶,严重浪费。有人提倡袋装水,不论是桶装水还是袋装水,我国包装水的消费程度还未达到饱和状态,与美国人均消费45升包装水和法国人均年消费111升包装水相比,我国大包装水的自然空间和可开拓的空间都十分广阔。因此,建议行业积极研究大桶水包装,解决大桶水包装质量问题,让百姓喝上放心水。
◆ 关于矿泉水中溴酸盐含量与控制的探讨
(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解增友 唐崇明 段敬才)
近期国内有部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瓶(桶)装矿泉水中含有潜在致癌物——溴酸盐做出相关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一定反响。那么矿泉水中的溴酸盐是怎么形成的,目前国内外在饮用水标准中的限量是多少,以及生产中又如何控制,本文就此做出探讨性论述。
1.溴酸盐简介
溴酸盐是在矿泉水生产时大量使用臭氧进行杀菌的过程中,原水中的溴化物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被臭氧氧化而转化产生的一种无机消毒副产物。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肯定。因此,将溴酸盐列为潜在的可能致癌物质(2b级)。
溴化物是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中的界限指标之一,部分天然矿泉水中含有溴化物,是对人体有益的成分,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臭氧消毒灭菌过程的水中,不含有溴酸盐。矿泉水生产在不能加防腐剂、不能加热灭菌,又要满足微生物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在众多的消毒方法中,臭氧水溶液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因其杀菌彻底、效率高、无异味,消毒副产物的危害明显低于游氯消毒副产物的危害,特别是能“滞后”杀菌,即灌装后仍可灭菌等优势而被普遍采用,这就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其消毒副产物——溴酸盐。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瓶装水中溴酸盐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工作,在已经进行检测的104种瓶装水中有13种产品溴酸盐含量超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量要求。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求所有生产企业加强工艺控制,保证矿泉水溴酸盐含量符合饮用水标准。
2.国际、国内标准要求状况
世界卫生组织、欧盟以及美国的饮用水标准中对溴酸盐都有严格的限量。世界卫生组织规定限值为0.010mg/L,欧盟规定的限值为0.003mg/L,美国规定的限值为0.010mg/L(期望值是不检出)。其他国家有的有规定,有的没有,有规定的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早期,饮用水生产工艺中很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因此,在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都未制定溴酸盐的限量要求。但近年来随着我国饮水业普遍采用了臭氧杀菌工艺,在2006年新颁布实施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溴酸盐的限值为0.01mg/L。此外,我国目前正在修订中的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初步拟定溴酸盐限值为0.01mg/L。
3.溴酸盐产生机理
水中溴酸盐含量的多少与水源水中溴化物的含量及灭菌消毒中添加的臭氧浓度有关,水处理过程中,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且加入臭氧量偏高,就有可能造成产品最终的溴酸盐指标超标。
目前,生产企业为了达到国家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中菌落总数限值50cfu/mL的要求,大都采用臭氧杀菌,在大量使用臭氧的同时,会因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易导致溴酸盐的产生。为了平衡菌落总数与溴酸盐二者之间的关系,要解决二者因标准限量给生产工艺带来的矛盾,研究溴酸盐产生的机理是关键。
其生成机理如下:
臭氧在饮用水生产的灭菌消毒过程中,因其强氧化作用,使得当原水中含有溴化物(Br-)时,臭氧可将其氧化成次溴酸盐(BrO-)、溴酸盐(BrO-3)、溴仿等。
通过实验可以得到以下数据:一种含有溴化物的矿泉水,其原水溴化物为2mg/L,再加入NaBr使其浓度达到5mg/L,分别通入不同浓度的臭氧气体5分钟,测其溴酸盐浓度结果如表1。
结果显示,含有溴化物的矿泉水用臭氧消毒处理后,矿泉水的溴酸盐浓度随着臭氧浓度的升高而升高,当臭氧浓度达到某一数值时,溴化物会绝大部分被氧化成溴酸盐。
在我国华东地区某水厂的实验中也发现,当臭氧反应阶段剩余量由0提高到0.427mg/L时,臭氧衰减阶段中生成的溴酸盐含量会相应的由0升高到8.63μg/L,约占整个臭氧氧化反应过程中溴酸盐生成量的40%~50%。
许多研究也表明,当进水水质一定时,氧化消毒灭菌过程中的剩余臭氧是影响溴酸盐生成的重要因素。
4.溴酸盐的控制与消除
目前,关于控制水中溴酸盐生成与含量的方法有很多,但都处于尚未成熟的探讨阶段,要真正找到臭氧、致病菌、溴酸盐消毒副产物之间的最佳平衡点还有待于进一步去研究和实践。以下是目前国内外在溴酸盐产生控制和去除上的一些探索经验。
4.1在溴酸盐的产生控制上,可以通过改变臭氧氧化工艺的运行条件达到降低生成量,其措施有优化臭氧投加方式、控制剩余臭氧量、臭氧催化氧化、降低原水pH值、投加高锰酸盐以及加氨等。以下主要介绍3种方法:
4.1.1 优化臭氧投加方式
除水质条件外,运行条件(如臭氧投加方式)是影响生成量的主要因素。采用相同的臭氧投加量,一次性投加和分次投加会生成不同量的,增加臭氧投加点数量可使生成量降低,其原因为缩短了臭氧的平均接触时间和降低了水中剩余臭氧的平均浓度。研究表明,以单点瞬时投加臭氧的情况为基准,采用2个投加点可使生成量降低33.3%,采用3个投加点可使生成量降低40%,但继续增加投加点数量则生成量的降低程度减小,投加点数量无限多时生成量最多可降低70%。在实际应用中,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和对的控制效果,臭氧投加点数量以3~4个为宜。
4.1.2 控制剩余臭氧量
由前面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对同一水源,剩余臭氧浓度与生成溴酸盐浓度呈线性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控制水中剩余臭氧浓度来达到降低溴酸盐含量,生产中可安装臭氧气体流量计和在臭氧混合塔出口安装臭氧在线监测器来实现。
4.1.3 臭氧催化氧化
催化剂是通过抑制臭氧对次溴酸(BrO-)的氧化而减少溴酸根()的生成量,催化剂的使用可以使臭氧的利用率提高4.0%~4.5%,并能显著降低出水中的剩余臭氧量,最终达到降低溴酸盐生成量的目的。
有实验表明,当臭氧投放量为2mg/L左右,水温为6~22℃时,臭氧催化氧化出水中的剩余臭氧浓度为0.019~0.080mg/L(加权平均值为0.056mg/L),而单纯臭氧氧化出水中剩余臭氧浓度为0.030~0.430μg/L(加权平均值为0.252mg/L),较臭氧催化氧化平均高出0.2mg/L。另有实验表明,在预臭氧(O3)投量为1~1.5mg/L,中间臭氧(O3)投量为2mg/L左右时,平行运行的臭氧催化氧化与单纯臭氧氧化工艺都可以检测出溴酸盐的生成,但催化剂的加入可使溴酸盐的生成能力平均降低52%。
4.2对生成的溴酸盐,可以通过投加活性炭、采用生物过滤等措施,实现去除或降低溴酸盐的含量。
目前对活性炭的去除作用研究的较多,活性炭对水中溴酸盐有一定的去除效果,臭氧与活性炭联用时,活性炭可使溴酸根还原。有试验证明,在溴酸盐初始浓度为137μg/L时,新投入使用的活性炭可去除100%的溴酸盐;初始浓度为283μg/L时,活性炭空床接触时间(EBCT)大于15min时去除率为100%。也曾有采用3种活性炭对水体中溴离子和溴酸盐的吸附去除规律进行考察,结果表明,单吸附条件下溴离子和溴酸盐的吸附去除效率分别达到69%和88%以上,双吸附质条件时溴离子去除率减少到10%,溴酸盐去除率为60%以上。另有资料表明,一般情况,活性炭可以利用其表面的还原作用,去除已经生成的22.5%~44.1%的溴酸盐,但这种去除效果尚不稳定。
在矿泉水处理过程中,以臭氧作为水处理灭菌消毒手段所带来的无机消毒副产物——溴酸盐,目前已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问题,对溴酸盐的生成进行控制和消除也成为国内外饮水领域研究的热点。相信经过多方研究和实践,通过采用合理的工艺技术,矿泉水中溴酸盐的生成必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解决。此外,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拟将菌落总数指标取消的方案,或许会给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契机。
总之,对天然矿泉水无论采取如何控制处理都将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产生新的副产物、引来新的问题。追根溯源,笔者建议对矿泉水产业的发展更应从水源抓起,保护好水源,确保其纯天然、健康、安全。
◆ 一般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成分及形成的区别
(宁夏食品检测中心: 赵 艳)
我们日常的饮用水主要是一般饮用水(自来水)、天然水、纯净水和矿泉水。纯净水、矿泉水一般是以桶装(或瓶装)饮用水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鉴于目前瓶装饮用水市场鱼龙混杂,让消费者无所适从,现对一般饮用水、纯净水和矿泉水的特点作如下分析。
从定义区别
●一般饮用水(自来水)是经过水厂加工的天然水,经过加氯消毒或净化处理后加氯消毒供作生活饮用水。
●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
●矿泉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开发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形成的区别
一般饮用水是由天然水通过输水管自流(或经一级泵房提水加压)入水厂,在进入净水构筑物之前,投加混凝剂——硫酸铝或聚合氯化铝,加石灰提高原水碱度和预加氯(视原水水质而定)后,进入网格反应池混凝形成矾花,流经蜂窝斜管沉淀池进行过滤,进入清水池后加氯消毒,停留一定时间后经过二级泵房加压输送到供水管网,供生活饮用和生产使用。
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采用多种工艺,把水中的重金属、三卤甲烷、有机物、放射性物质、微生物等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大部分去掉,消除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潜在危害,然后以桶装的形式上市销售,供人们饮用。
矿泉水的形成是复杂的,它是由地下水流经了含有不同组分的岩层,经溶滤作用、阴阳离子交换吸附、生物地球化学等一系列物理、化学作用,使岩石中微量和常量组分进入了地下水,富集到一定程序而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矿泉水。优质的矿泉水通常是低钠、矿物质含量适中,含有一种或几种特征性微量元素。
成分的区别
一般饮用水含有二氯化合物等多种物质,还含有如Ca、Mg、Cl等离子及微量的细菌如大肠肝菌,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溶质。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杆菌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杆菌平均每升不超过1万个。
纯净水是通过蒸馏,反渗透等技术来净化原水的,而在去除有害物质的同时,也除去了几乎所有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它是不含任何杂质,无毒无菌,易被人体吸收的含氧活性水。现行的国家饮用纯净水标准规定,其电导率≥10us/cm,这一指标代表纯净水的纯净程度。
矿泉水和纯净水、一般饮用水不同,它含有锂、锶、锌、碘、硒等20多种微量元素和矿物质,有的还含有比较丰富的宏量元素,如富含Ca、Mg、K、Na等离子。
饮用方法的区别
一般饮用水要煮开来喝,这样可以杀灭其中的细菌,同时也可以将大多数挥发性的有机物(如三卤甲烷)在煮沸后除去。
纯净水是直接可以饮用的水,夏天一般凉饮,冬天加热后饮用的多。
矿泉水一般不应加热,可以稍微加温,最好不要煮沸,因为矿泉水钙、镁等宏量元素较多,在常温下呈离子状态,加热煮沸后,钙、镁等离子易与碳酸根生成水垢析出。
消费者购买瓶装饮用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购买大型生产企业生产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瓶装饮用水已被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上应有QS标识。
●注意查看产品标签,看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是否规范。矿泉水要特别注意查看是否标明矿泉水水源地、名称及经过国家(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特征界限指标及pH值等。
●查看瓶子外观,包装瓶应由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制成,瓶体应光滑清亮,透明度高、质感好,同时,用手挤压塑料瓶身,检查瓶盖是否密封良好,如果瓶口有水渗出,说明瓶盖密封不严,饮用水可能受到污染。
●注意饮用水的感官质量,合格的饮用水一般应无色、透明、清澈、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物。矿泉水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有其他异物。如果有异色、异味、浑浊、有絮状物或杂质的产品不得饮用。
● 瓶装饮用水打开后,应在短期内尽快饮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瓶装饮用水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2.2 产品种类
瓶装饮用水可分为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3 术语和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其他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瓶装饮用水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 瓶(桶)装饮用纯净
水卫生标准
GB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
生标准
GB10789 饮料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样品的型号或规格不受限制。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1种产品,如果生产企业生产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及其他饮用水三类产品,则分别抽取每类产品各1种。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按表3操作。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瓶装饮用水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 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 ●
2 臭和味 GB17324 4.2 强制性 GB/T8538 ●
3 肉眼可见物 GB17324 4.2 强制性 GB/T8538 ●
4 色度 GB17324 4.2 强制性 GB/T8538 ●
5 浊度 GB17324 4.2 强制性 GB/T8538 ●
6 pH值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7 电导率 GB17324 4.3 强制性 GB17323 5.3 ●
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9 氯化物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0 铅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1 总砷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2 铜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3 亚硝酸盐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4 四氯化碳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5 三氯甲烷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6 游离氯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7 氰化物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8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GB17324 4.3 强制性 GB/T5750 ●
19 菌落总数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0 大肠菌群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1 霉菌和酵母菌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2 沙门氏菌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3 志贺氏菌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24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7324 4.4 强制性 GB/T4789.21 ●
注: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为蒸馏水检测项目。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2 瓶装饮用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5 瓶装饮用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 ●
2 臭和味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3 肉眼可见物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4 色度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5 混浊度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6 亚硝酸盐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7 耗氧量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8 铅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9 总砷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10 铜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11 镉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12 余氯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13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GB19298 强制性 GB/T8538 ●
14 三氯甲烷 GB19298 强制性 GB5750 ●
15 菌落总数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16 大肠菌群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17 霉菌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18 酵母菌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19 沙门氏菌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20 志贺氏菌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21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9298 强制性 GB/T4789.21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3 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6 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 ●
2 臭 和 味 GB8537 4.2.1 强制性 GB/T8538 ●
3 肉眼可见物 GB8537 4.2.1 强制性 GB/T8538 ●
4 色度 GB8537 4.2.1 强制性 GB/T8538 ●
5 浑浊度 GB8537 4.2.1 强制性 GB/T8538 ●
6 锂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7 锶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8 碘化物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9 锌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0 铜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1 钡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2 镉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3 六价铬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4 铅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5 汞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6 银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7 硼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8 硒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19 砷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20 氟化物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21 耗氧量 GB8537 4.2.2.2 强制性 GB/T8538 ●
22 硝酸盐 GB8537 4.2.2.3 强制性 GB/T8538 ●
23 挥发性酚 GB8537 4.2.2.3 强制性 GB/T8538 ●
24 氰化物 GB8537 4.2.2.3 强制性 GB/T8538 ●
25 亚硝酸盐 GB8537 4.2.2.3 强制性 GB/T8538 ●
26 菌落总数 GB8537 4.2.2.4 强制性 GB/T8538 ●
27 大肠菌群 GB8537 4.2.2.4 强制性 GB/T8538 ●
28 pH值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29 氯化物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0 硫酸盐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1 溶解性总固体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2 重碳酸根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3 钾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4 钠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5 钙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36 镁 标签明示值 强制性 GB/T8538 ●
注:当锂、锶、锌、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作为特征性界限指标时,按标签明示值判定。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铅、总砷、铜、镉、亚硝酸盐、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游离氯、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锂、锶、碘化物、锌、钡、六价铬、汞、银、硼、硒、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重碳酸根、钾、钠、钙、镁。
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标签明示值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按标签明示值进行检验。
7.3.3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铅、总砷、铜、镉、亚硝酸盐、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游离氯、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锂、锶、碘化物、锌、钡、六价铬、汞、银、硼、硒、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重碳酸根、钾、钠、钙、镁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