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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商公布3件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例
2016-02-29 16:57: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获悉,成都市工商局把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纳入“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规范整个房地产广告市场。截至目前,共监测房地产广告5802条,对违法广告予以立案调查,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

   专项行动期间,成都市工商局把“规范和查处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件”作为子行动予以部署,不仅多次集中力量开展房地产广告监测、分析和研判,把握全市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动向,及时预警违法行为,通过广告监测发现一批案源线索,并组织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及时的规范指导或立案调查。

    此次,成都市工商局还公布了3起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例:

    典型案例1: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了提高某楼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该楼盘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享增值红利”;“地铁盘价值一夜飙涨”等广告用语,并利用成都天府新区规划的文化教育及交通设施开展对外宣传。

   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调查,认定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2: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某项目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方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地铁真上盖带你去赚钱”“30-50平方米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等广告用语对外进行宣传。

   经天府新区工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3: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开发新都某楼盘时,在对外宣传的展板、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城市繁华配套,要选最贴心的……新都首个巨幕影院和首个国际双语幼儿园亮相本楼盘……”“地铁就在家门口,速度最快升值也快”“新都城中央唯一购物中心旁的黄金旺铺……买铺只坐等收钱”“高层电梯优质洋房,眺尽最美风景”“首创城央叠墅,创新生活最早享受”等内容。

   经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据了解,按照“红盾春雷行动2016”部署,成都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广告监测,加强行业规范,抓好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贯彻落实。同时,违反《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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