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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9-02-23 10:38: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9号)显示,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运去哪(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手工工艺纸19320千克,申报价格FOB34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180003792893。经查,出口货物为手工工艺纸,经印刷、覆PP膜,压纹制成,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5999,出口退税率为0%。另当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四项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手工工艺纸2856千克,申报价格FOB78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180003871303。经查,第四项货物为未染色单张纸,未做涂布、浸渍,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089000,出口退税率为0%。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9号

当事人:长沙瑞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4栋304房

法定代表人:常纳新

海关代码:4301960687

当事人委托运去哪(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手工工艺纸19320千克,申报价格FOB34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180003792893。经查,出口货物为手工工艺纸,经印刷、覆PP膜,压纹制成,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5999,出口退税率为0%。另当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四项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手工工艺纸2856千克,申报价格FOB784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180003871303。经查,第四项货物为未染色单张纸,未做涂布、浸渍,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08900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