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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019-06-25 16:1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2019年6月21日消息,《2019年北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发布,全文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指用于洗涤和清洁食品、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主要分为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和机洗餐具用洗涤剂,包括所有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2、检验依据

GB/T 9985《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T 24691《果蔬清洗剂》;

《北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外观

GB/T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2

气味

GB/T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3

稳定性(液体产品)

GB/T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4

总活性物含量

GB/T 9985

GB/T 24691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5

pH25℃1%溶液)/ pH值(25℃1:10水溶液)

GB/T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6

去污力

GB/T 9985

推荐性

 

 

 

7

荧光增白剂

GB/T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8

甲醇/甲醇含量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强制性

 

 

 

9

甲醛/甲醛含量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强制性

 

 

 

10

砷(1%溶液中以砷计)/砷(As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强制性

 

 

 

11

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重金属(以Pb计)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强制性

 

 

 

12

菌落总数(细菌总数)

GB/T 9985

GB 14930.1

GB/T 24691

强制性

 

 

 

13

大肠菌群

GB/T 9985

GB 14930.1

GB/T 24691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4瓶,3瓶为检验用品,1瓶为备样样品。

4.1.4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4瓶,3瓶为检验用品,1瓶为备样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微生物项目不进行复检。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