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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9-08-28 01:00: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惠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6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惠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国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TFP24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2幢1楼E区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0日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检单编号为119000002687883,报关单编号为222520191000103856。货物商品名称为鲜橙,共计40尺×1只集装箱,申报重量为23760千克,申报货值为34938美元。经查,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查验已经擅自运递,且已被擅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检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19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