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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第二分公司经营的豆腐检出不合格
2019-09-26 15:2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蚌市监食罚〔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第二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单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相关规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已使用完毕没有可没收的产品,该企业被免予处罚。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49号

当事人:安徽美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第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MA2Q8D038W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5号楼1单元1层010127、010128、010129

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5号楼1单元1层010127、010128、010129

负责人:王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经营的豆腐(样品形态:固体,包装分类:散装)进行监督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04)。2019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25日从蚌埠市蚌山区千万加菜场的夏兆军处购进上述报告同批次的不合格豆腐10斤,购进价格为1.2元/斤,抽样检验销售1斤,销售9斤,销售价2.4/斤,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10.8元。你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你单位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抽样单复印件;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BB2019SS020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单,证明案件来源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办案相关程序过程;

4、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案的违法事实;

5、你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你单位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购销台账制度》,证明当事人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7、你单位提供夏兆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蚌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制的蚌埠市食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收货记录,证明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19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食罚告〔2019〕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单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已使用完毕没有可没收的产品,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