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不罚字〔2019〕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不罚字〔2019〕0010号
当事人:上海文成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277号75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苏端佐
海关编码:3109980258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受上海日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硫化橡胶管5127.76千克,申报CIF总价为602822.5日元,申报商品编号4009310000,关税税率10%,报关单号为220120191000215351。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为人民币602822.5元。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7708.59元。
2019年6月10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上述申报错误情形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